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2015年,我國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
為堅決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支持中小企業克服疫情影響,實現平穩健康發展,我市專門制定印發《日照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克時艱若干措施》(日政辦發〔2020〕3號)。
為把省、市政策宣傳好、解讀透,把政策的“最后一公里”真正聯通到廣大中小企業心里,切實發揮好政策的實施效果,使中小企業廣泛受益,根據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直各有關部門單位,制定了《日照市中小企業申領扶持政策指南》,對有關政策條款進行解讀,并公布享受政策的主體范圍、所需材料、辦理流程、具體責任部門和聯系方式,以便廣大中小企業參閱、聯系、申請和兌現。各中小企業可以結合實際,根據指南申領政策,也可以撥打聯系電話就具體政策條款進行咨詢。涉及到的政策條款如下:
一、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1.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要靈活運用無還本續貸、應急轉貸等措施,支持相關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穩定授信,銀行機構要對其到期貸款予以展期或續貸。
2.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準,減征或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3.納稅人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
4.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的中小企業減免租金的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園區,給予最長3個月的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減免租金總額的30%,最高50萬元,所需資金從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運營補貼辦法。
5.加大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群眾生活保障物資生產小微企業和創業者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力度。創辦企業及各類合伙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且合伙人、組織成員均符合借款人條件的,按照每個創業企業借款人最多不超過(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過15萬元,可申請不超過45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小微企業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6.對受疫情影響堅持不裁員且正常發放工資的中小企業,其正在享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本意見到期后,可階段性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
7.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與職工集體協商,采取協商薪酬、調整工時、輪崗輪休、在崗培訓等措施,保留勞動關系。
8.對各類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民辦職業中介機構,介紹技能型人才和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高校畢業生到本省中小企業就業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審核確認后,市、縣級財政可適當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9.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理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在職培訓補貼的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優先予以批準。
二、《日照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克時艱若干措施》
1.加大首貸培植工作力度,降低中小企業首貸門檻,提高企業獲得貸款便利度。
2.在對不裁員或少裁員參保企業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基礎上,對高能耗行業中不裁員或少裁員企業,按照70%比例進行返還;對符合條件的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返還其上年度6個月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對生產緊缺防護物資或提供服務企業,按照“先上車、后補票”方式,先行按照一般企業標準撥付穩崗返還資金。
3.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經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限可延長至不超過1年。
4.對中小企業從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財政性資金,以及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贈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5.市屬國有企業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從事商超、住宿、餐飲服務的中小企業,免收1個月房租、減半征收2個月房租。
6.對入駐中央活力區樓宇產業園并享受樓宇經濟支持政策企業,延后目標任務考核時間3個月。
7.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2020年新增貸款,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期限不超過一年。
8.因保供增加的人工成本,在保證企業合理利潤前提下,市和區縣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9.對企業因防控疫情新增設備投資,給予10%財政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并可采取融資租賃等方式進一步給予支持。
10.針對疫情防控亟需的相關企業生產經營許可,設立審批服務綠色通道,縮短辦結期限,特事特辦。
11.通過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等方式,對企業存量訂單面臨的違約和糾紛情況提供咨詢。對因生產防疫所需物資和緊缺原材料而影響合同履行產生法律訴訟的,由市政府聘請法律顧問協助解決。
12.對因受疫情影響停產停工、無法按期履行涉外合同的中小企業,可根據需要按程序提供相關材料,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