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2015年,我國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全國和全省金融工作會議要求,積極踐行金融為實體經濟服務宗旨,進一步加大我省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目標
(一)全面落實小微企業信貸“兩個不低于”。推動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確保小微企業貸款投放穩步增長,持續提升小微企業信貸總量、服務覆蓋面和滿意度,全面完成“兩個不低于”目標,即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平均水平、增量占比不低于30%。(責任單位:江西銀監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著力提高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比重。加強小微企業的輔導培育,強化政策推動,鼓勵更多企業在資本市場特別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健全區域性股權市場,推動股權、債權融資,將區域性股權市場建成小微企業等的綜合金融服務平臺;做好銀行間債券市場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發債工作,擴大債務工具運用;大力發展私募基金市場,支持全省私募基金園區和共青城私募基金小鎮發展,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小微企業。力爭小微企業直接融資年增長幅度達兩位數以上。(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證監局、省發改委)
二、豐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組織體系
(三)健全小微企業專營金融服務機構。國有大型銀行要加快推進普惠金融事業部制建設,實施單列信貸計劃、專項考核激勵、差異化信貸政策、專業化授信審批、專屬產品管理;全國性銀行機構要立足實際不斷完善小微金融管理制度,推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構體系建設,增加有效供給,提升專業化水平;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要扎根基層,發展社區支行、小微支行、科技支行,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批量化、規;、標準化水平。(責任單位:江西銀監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四)加快新型金融機構發展步伐。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力爭2020年年底前實現村鎮銀行縣域全覆蓋。積極爭取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試點,引導農民合作社依法開展信用合作業務。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有序推動民營銀行發展。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新業態發展,規范發展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五)鼓勵銀行機構向下延伸網點和服務。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向小微企業集中的區域、縣域、鄉鎮延伸網點和服務。銀行網點尚未覆蓋的區域,要加強移動金融服務,參與普惠金融服務站建設,打通金融服務“最后一公里”。同時,協助我省園區金融服務站建設,做好融資信息收集、借貸銜接溝通、金融知識輔導、金融政策宣講等工作。(責任單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省政府金融辦、省工信委、省財政廳、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推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創新
(六)創新小微企業金融管理制度。適應小微企業“金額小、頻率高、時間快”的要求,建立健全小微企業授信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小微企業客戶分級授權個人簽批制,提高審批效率。運用信貸工廠、評分卡等方式改造貸款審批流程。簡化審批流程,實施差別化的授權管理,按經營狀況賦予分支機構相應政策和授權權限。根據小微企業的經營狀況、行業特點、擔保能力等因素,依據風險程度確定相應利率。鼓勵銀行運用大數據建立新型風險控制模式,提高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比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當提高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建立健全盡職免責考核制度。(責任單位:江西銀監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七)創新小微企業金融產品。牢固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綠色發展優先的理念,為小微企業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產品。進一步改造提升“財園信貸通”等現有產品,吸納更多的金融機構和工業園區進行合作。針對小微企業實際,圍繞商圈、產業集群、產業鏈、平臺、行業組織,挖掘應收賬款、知識產權、股權、排放權、水權、用能權等權屬價值,利用大數據技術優勢等創新小微金融產品;大力推廣“科貸通”“稅易貸”等小微企業信貸產品,創新適合小微企業的綠色信貸產品。(責任單位:江西銀監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文化廳、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八)創新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方式。做好小微企業續貸服務,對生產經營正常、信用狀況良好、符合流動資金貸款續貸條件的企業,提供無還本續貸服務,降低企業財務成本。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要積極探索提高辦理抵押權證效率,設立綠色窗口,為無還本續貸辦理提供配套服務。全面建立小微企業融資需求監測制度,探索建立江西省小微企業融資指數,全面掌握小微企業融資各環節真實情況,并以問題為導向,不斷改進小微金融服務。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為小微企業全面提供開戶、結算、理財、咨詢等基礎性、綜合性金融服務。(責任單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省政府金融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九)創新多方融資合作模式。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加強與融資擔保機構的業務合作,合理分擔風險,有效降低擔保費率,密切與登記、評估部門的合作,提高登記評估等中介服務效率,簡化相關環節;加強與商業保理機構合作,發展供應鏈上小微企業的應收賬款融資業務;加強與風險投資機構合作,促進投貸聯動業務發展;做好與互聯網機構合作,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新工具,創新網絡金融服務模式,提升服務小微企業水平。(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發改委、省工信委、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十)創新小微企業保險產品。繼續推廣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支持保險企業積極開發與小微企業特點相適應的個性化、差異化的保險產品,創新小微企業保險承保模式,促進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穩定;鼓勵保險公司積極開發推廣適合小微企業特點的企業財產險、產品責任險和雇主責任險,增強小微企業應對各類風險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支持保險公司發展小微企業出口信用保險,充分發揮出口信用保險項目下的貿易融資便利,擴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規模,緩解出口小微企業的融資困難。(責任單位:江西保監局、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
四、拓展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十一)推進小微企業股權融資。加大小微企業上市培育力度,形成“培育一批、成熟一批、上市一批”的企業上市梯級結構,推進小微企業在境內外上市。推動中小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支持小微企業在江西聯合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展示、融資;鼓勵市、縣(區)政府依法設立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吸引社會資金投入,為小微企業發展和創新提供融資支持。(責任單位:江西證監局、省政府金融辦、省發改委、省工信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
(十二)推進小微企業債務融資。積極推動經工商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達到企業化經營標準、滿足規范化信息披露要求且符合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發行條件的小微企業,在銀行間市場探索公開或私募發債融資;推動小微企業通過信托和金融租賃融資,加強與區外信托、金融租賃機構合作,引進區外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有條件的地區發行區域集優債務融資;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所募集資金用于小微企業。(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證監局、省發改委、江西銀監局)
(十三)支持高新園區發行雙創債。鼓勵高新園區依法成立創新創業投資基金,發行統貸統還的雙創債務融資工具,加大小微企業資金支持力度;積極引進創業投資公司,引導發行雙創債,進一步拓寬小微企業融資渠道;加強園區小微企業培育,按照雙創債發行條件,改善小微企業經營狀況,輔導小微企業發行雙創債。(責任單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證監局、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省發改委、省工信委)
五、有效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十四)規范金融服務行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合法、合規和風險可控前提下,合理確定貸款利率;嚴格禁止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向小微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加強信貸資金使用監管,杜絕企業利用信貸資金在企業之間套利,變相抬高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有效控制信貸資金在金融機構之間“空轉”。市、縣(區)政府要積極合規設立過橋基金等,為小微企業臨時性周轉資金短缺提供資金支持,降低融資成本。(責任單位:江西銀監局、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發改委)
(十五)規范中介機構收費行為。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將擔保費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等中介機構以及政府出資引導的過橋中介服務機構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責任單位:省發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
六、全面落實各項支持保障政策
(十六)加強貨幣信貸政策引導。宏觀審慎評估(MPA)應將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兩個不低于”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參考。加大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引導,建立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借用再貸款與發放小微企業貸款掛鉤制度,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擴大小微企業貸款規模;對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增速靠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先辦理再貼現,屬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且申請支小再貸款的,優先給予支持。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盤活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責任單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
(十七)加強財稅政策扶持。地方財政預算每年可統籌普惠金融發展資金等,主要用于增加融資性擔保機構國有資本金、建立風險補償專項基金、補償政策性擔保貸款損失、增加創業擔保貸款擔;鸷蛣摌I小微企業貸款貼息等;繼續實施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對符合條件的村鎮銀行實行定向費用補貼。落實國家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對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十八)實施差異化監管政策。以正向激勵為導向,從業務和機構兩方面采取差異化監管政策,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將金融資源更多投向小微企業。有序開展小微企業金融債券的申報和發行工作。進一步研究創新對小微企業貸款服務、考核和核銷方式。在市場準入、專項金融債發行、風險資產權重及監管評級等方面落實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政策。提高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的容忍度,商業銀行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高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年度目標2個百分點(含)以內的,或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高于3.5%的,可不作為監管部門監管評級和銀行內部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責任單位:江西銀監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
七、營造良好的小微金融發展環境
(十九)搭建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平臺。充分發揮小微企業名錄(江西)系統的作用,整合注冊登記、生產經營、人才及技術、涉稅信息、勞動用工、用水用電、節能環保、融資需求等信息資源,為銀企雙方信息共享、融資對接、信用評級、風險管理等方面提供服務,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效率。(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發改委、江西銀監局、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二十)加強小微企業信用文化培育。對小微企業開展常態化的金融宣傳輔導,增強小微企業融資信用意識和運用金融工具的能力。大力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平臺信息化對接,構建基于小微企業信用水平的約束激勵機制。引導小微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健全財務制度,規范會計核算,提高經營管理信息透明度。(責任單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發改委、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省工信委、省工商局)
(二十一)強化對小微企業的增信服務。加快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支持融資擔保公司做大做強,實現縣(市、區)融資擔保機構全覆蓋。大力推進再擔保體系建設,有效分散融資擔保機構風險,擴大對小微企業的融資增信支持。深化銀擔合作模式,建立合理的風險分攤機制。改進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和再擔保公司考核機制,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提高小微企業擔保代償容忍度?偨Y贛州市開展融資擔保體系綜合改革試點經驗,適時在全省推廣。支持符合條件的小貸公司、融資擔保公司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財政廳)
(二十二)維護金融生態環境。加強風險隱患排查,密切關注并積極化解“兩高一!钡戎攸c領域的金融風險。支持銀行開展不良貸款轉讓,擴大銀行不良貸款自主核銷權,及時主動消化吸收風險。加強民間融資機構備案管理,引導民間融資規范發展。加大非法金融廣告治理力度,督促企業依法依規經營,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進一步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機構的監管。推動設立金融法庭,依法維護金融債權,堅決打擊逃廢債行為。(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工商局)
八、建立健全協調推進機制
(二十三)建立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以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為牽頭單位,江西銀監局、江西證監局、江西保監局、省公安廳、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科技廳、省文化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為成員單位,強化統籌協調,加強信息溝通和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聯席會議定期聽取相關各方工作推進情況匯報,研究存在的突出問題。(責任單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江西證監局、江西保監局、省公安廳、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科技廳、省文化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
(二十四)強化貫徹落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的要求,抓緊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建立工作推進協調機制,確保支持小微企業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要及時總結本地、本部門的經驗做法,加強宣傳推廣。政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通報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責任單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江西證監局、江西保監局、省公安廳、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科技廳、省文化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