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犬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以及外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限制、嚴格管理、禁限結合原則,實行免疫、登記管理制度! 〉谒臈l本市農村為一般限制養犬地區(以下簡稱一般限養區),滁州市城市規劃區及各縣、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為重點限制養犬地區(以下簡稱重點限養區),狂犬病流行 地區為禁止養犬區(以下簡稱禁養區)。
第五條 本市限制養犬工作,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由公安機關主管,在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主管,鄉鎮人民政府可委托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管理。
各級公安、衛生、工商、市容部門和畜牧獸醫管理機構及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安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養犬登記、發放 登記牌、捕殺未經免疫登記犬、無主犬、疫病犬或疑似疫病犬以及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飼養的犬。
(二)畜牧獸醫管理機構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和管理,對犬進行健康檢查、檢疫、防疫注射、核發免疫證,并負責犬類疫病的防治以及疫情監測工作。
(三)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狂犬病疫情監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防疫注射和病人的診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銷售等活動的管理。
(五)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場所的日常監管,協助公安部門捕殺未經免疫登記犬、無主犬、疫病犬或疑似疫病犬以及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飼養的犬。
各部門、各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應積極協助、配合,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 重點限養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除按本規定辦理免疫、登記手續后方可飼養軍犬、警犬、護衛犬、科研醫療實驗用犬、表演道具犬外,禁止飼養其它用途的犬類。
第七條 重點限養區內,嚴禁公民飼養烈性犬、大型犬。飼養小型觀賞犬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獨戶居;
(三)具有養犬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
(四)遵守有關限制養犬的各項規定。
第八條 重點限養區內凡飼養小型觀賞犬,必須攜犬到畜牧獸醫管理機構進行犬的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畜牧獸醫管理機構核發的免疫證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犬只登記牌。
一般限養區內凡養犬的,經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證后,到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犬只登記牌。經登記養犬的,不得散放,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第九條 所有養犬的公民必須按照動物疫病防疫的要求,每年進行犬的健康檢查并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重新領取免疫證。
第十條 犬類的展覽、演出、比賽以及出售、運輸等活動,必須經動物防疫機構檢疫合格后方可舉行、參加。重點限養區內嚴禁從事犬類繁殖和舉辦犬類展覽、比賽等活動。 犬類交易活動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
第十一條 經登記養犬的公民,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場、飯店、公園、廣場、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圖書館、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車站、碼頭以及其他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電梯。
(三)攜犬出戶時,必須攜帶當年有效的免疫證,犬只應掛登記牌。
(四)重點限養區內攜犬出戶時,犬只應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
(五)重點限養區內攜犬出戶的時間為:當日20時至次日7時;
(六)養犬不得侵擾鄰居的正常生活;
(七)所攜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當立即予以清除。
(八)不得攜一般限養區內的烈性犬、大型犬進入重點限養區。
第十二條 從事犬類及其它動物診療活動的,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并取得畜牧獸醫管理機構核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十三條 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往醫院診治,并負擔全部醫療費用,依法賠償其它損失。
發現狂犬的,在重點限養區由公安機關、一般限養區由鄉鎮人民政府立即捕殺并焚化或深埋,嚴禁剝皮、出售、食用。被咬傷者應及時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緊急治療處理。
第十四條 重點限養區的烈性犬、大型犬由公安機關予以捕殺。
未經登記擅自所養的犬,在重點限養區由公安機關予以捕殺,在一般限養區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捕殺。
所攜犬在重點限養區戶外排泄糞便不立即清除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凡攜犬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所攜犬只一律由公安機關予以捕殺。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養犬侵擾鄰居正常生活的,應當停止侵擾,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影響的,被侵擾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索賠。
第十七條 本辦法印發前已經飼養的犬只,符合本辦法規定飼養小型觀賞犬條件的,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免疫、登記手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于本辦法實施前妥善處理,否則自本辦法實施后由公安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捕殺。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歡迎廣大人民群眾向公安機關舉報,舉報電話由公安機關對外公布。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養犬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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