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犬類管理,預防和控制狂犬病,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安徽省犬類管理辦法》(皖政〔1987〕97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情況外,本市城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禁止養犬。
第三條禁養區內的機關、部隊、科研單位、工廠、倉庫等因警衛、科研工作需要養犬的,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報市公安部門審批。
禁養區內戶居狀況良好、社會公德意識較強的居戶,市公安部門在總控量內可批準其飼養一只小型觀賞犬。一戶只準飼養一只。但狼犬、土狗和其他對人身有攻擊性的犬類實行禁養。
第四條禁養區內犬類管理工作由市公安部門牽頭組織,具體管理按下列分工負責:
(一)公安部門負責養犬的審批,違章養犬的處理,組織專門人員對野犬及禁養犬進行捕殺。
(二)農業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獸用狂犬疫苗的供應、預防接種,《犬類免疫證》的發放,犬類狂犬病疫情的監測與防治和疫犬的處置。
(三)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預防接種和病人的診治。
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城區人民政府協助做好本區域內犬類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禁止養犬工作的宣傳。公安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鼓勵群眾舉報非法養犬、養犬擾人的行為,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可給予獎勵。
第六條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養犬申請作出處理。符合條件的,發給《犬類準養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公安部門發出《犬類準養證》后,應及時將發放情況抄送市農業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犬類準養證》每年年審一次。
《犬類準養證》辦證和年審費用按省物價局、財政廳規定執行。
第七條獲準養犬的單位和居戶,必須持《犬類準養證》,按市農業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規定的時間、地點攜犬進行免疫注射,領取《犬類免疫證》及免疫標牌。市農業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免疫注射及免疫證、牌費用按省規定執行。
第八條《犬類準養證》、《犬類免疫證》不得轉借、涂改、冒用、偽造、買賣。損壞或遺失的,應立即向原發證機構申請換
發、補發。犬如死亡或被宰殺,應及時向原發證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外來有證犬在本市禁養區內居留超過三天的,公安部門應責令管養人限期處置。逾期未處置的,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外來無證犬禁止攜入本市禁養區。外來無證犬和禁養區內未領取《犬類準養證》、《犬類免疫證》的犬,一律視為野犬,由公安部門組織專門人員予以捕殺。管養人要求補辦有關手續的,公安部門可先予扣留或登記保存,逾期未辦理或按規定不能辦理的,予以捕殺。
第十一條有證犬不得戶外放養,進入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佩掛免疫標牌,管養人必須加以管束。
禁止犬進入學校、幼兒園、醫院、影劇院、圖書館、體育場(館)、商店、集貿市場、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違者,由公安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直至依法予以罰款。犬在戶外便溺的,由管養人負責及時清除,不及時清除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養犬擾鄰、屢教不改的,由公安部門收回其《犬類準養證》并責令其限期處置犬。逾期未處置的,由公安部門組織專門人員予以捕殺。
第十三條犬咬傷人,管養人必須立即將受傷人送醫療防疫機構診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同時將傷人犬交農業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處理。公安部門應當收回《犬類準養證》,對管養人予以罰款,并五年內不得批準其再養犬。其中,因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衛生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的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禁養區內禁止設置犬養殖場和犬市。禁養區外需要設置的,由市公安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和衛生部門審批同意后,再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的《犬類準養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養犬人應當持原證件及免疫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年審手續。
第十六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農業和衛生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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