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市的犬類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及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安徽省犬類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限制養犬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限制養犬區為:銅官山區;獅子山區雙獅村、銅光村、銅霞村、先鋒村、新廟新村、新廟東村;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已開發的工業區;郊區七壩路周圍500米以內。
第四條 公安機關為犬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養犬的審批、違章養犬的處理等工作。市畜牧、工商、建設、衛生等部門應依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積極協作有關職能部門做好轄區內犬類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限制養犬區內除特定的機關、部隊、科研單位、工廠、倉庫因警衛、科研需要經批準養的特種犬和居民經批準養的觀賞犬外,一律不準養犬。
犬類的分類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告。
第六條 限制養犬區內單位養特種犬應具備下列條件:
1、犬類須有固定的圈(拴)養區域;
2、須有專人負責;
3、須向公安機關申請批準。
第七條 限制養犬區內個人申請飼養小型觀賞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暫住戶口;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戶居狀況良好;
4、須向公安機關申請批準。
第八條 限制養犬區內實行《犬養準養證》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九條 在限制養犬區域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公安部門自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養犬申請作出審查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攜犬到市畜牧部門進行免疫注射,憑核發的《犬類免疫證》到公安機關領取《犬養準養證》和犬牌。
《犬養準養證》每年年審一次,年審費用由市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
部隊、公安等部門飼養的特種犬,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凡已在限制養犬區域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市公安部門辦理有關養犬手續。逾期未辦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外來人員不得攜烈性犬、大型犬進入本市限制養犬區。
外來人員攜小型觀賞犬進入本市限制養犬區域暫住的,應當在15日內攜帶當地公安部門核發的犬類準養證或當地縣級以上畜牧部門出具的犬類免疫注射證明到市公安部門辦理《犬類準養證》。
第十二條 經登記注冊的犬,因出售、贈予、走失或死亡的,購犬人、受贈人、養犬人應當在15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過戶、審驗注冊或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 禁止在限制養犬區內從事經營性犬類飼養。
第十四條 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定期到指定機構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等疫苗;
2、養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3、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學校、醫院和商場、飯店、浴池、體育場館、歌舞廳等公共場所;
4、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攜小型觀賞犬出戶時,犬須掛犬牌、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
6、管養人負責清除犬在戶外的排泄物。
第十五條 犬只傷害他人時,管養人應當立即將受害者送至市衛生防疫部門進行診治和免疫,并承擔傷者醫療費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六條 單位或個人發現飼養的犬只出現狂犬癥狀時,應當立即進行捕殺,并向市畜牧部門報告;未按規定自行捕殺的,由公安部門強行捕殺,狂犬尸體必須到指定地點焚燒,所需費用由管養人承擔。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野犬,由公安部門組織捕殺:
1、未領《犬類準養證》及《犬類免疫證》的;
2、未按規定時間年審,經通知逾期不辦的;
3、外來有證犬在我市超過15天未辦理我市《養犬許可證》;
4、限制養犬區外無證犬進入限制養犬區的;
5、擾鄰經教育不改,逾期未處理的;
6、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免疫注射的。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1、縱犬傷人的;
2、倒賣、偽造、涂改《犬類準養證》的;
3、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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