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孝感城區養犬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孝感政辦([2019]6號),已于市政府六屆二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自8月1日起實施,現將《辦法》涉及主要條款向社會各界予以解讀。
一、制定《辦法》背景及必要性
1.不規范養犬引發大量社會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城市養犬漸成風氣,“寵物熱”升溫,城市犬只數量隨之激增。與此同時,養犬導致和引發的一系列社會爭議和管理難題也隨之增多,如不文明攜犬出行影響他人、小區犬吠擾民、犬只在公共場所隨地便溺、養犬人隨意棄養犬只、惡犬、流浪犬傷人等,這些問題不僅危害了公共利益,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而且對衛生防疫、市容環境衛生都造成了很大影響。
2.養犬管理立法滯后,管理缺失。目前,國家層面和湖北省沒有出臺一部系統的法律法規對城市養犬管理作出規范。只有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結合本地實際出臺了《養犬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我市現有的《孝感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也只是對“攜犬應文明出行,飼養犬只和其他寵物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損壞公用設施”等做出了原則規定,針對性不強。由于法律法規、政策出臺的滯后,我市目前養犬管理工作基本處于部門職責不清、管理缺失、執法管理無據、養犬負面效應凸顯的狀態。
3.強化養犬管理迫在眉睫。今年來,市民通過省長信箱、市長信箱等網絡信訪平臺、槐蔭論壇等網絡論壇及電話投訴反映的城區養狗亂象、流浪狗咬人、傷人的信訪事項多達百件,2018年12月9日,孝感市政府主要領導在《信訪摘報》(群眾來信第6期)上對“狗患”擾民的信訪投訴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結合孝感實際,盡快出臺我市城市養狗管理辦法,促進孝感社會文明、和諧、有序發展。
二、制定《辦法》的相關依據
《辦法》的起草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
三、《辦法》劃定的管理區域
本辦法所稱孝感城區包括主城區、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成區、市臨空經濟區建成區。
四、《辦法》規定的禁止區域
火車站、汽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的候車(機、船)室,以及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學校、幼兒園、醫院等教育醫療單位;公共浴場、收費的旅游景點;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體育場館、影劇院、游樂場等場所;集市、商場、超市等經營場所;機關、單位的辦公區、集體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區域。
前款規定以外其他場所的管理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允許攜犬進入。
禁止攜犬進入的場所和區域,應當在入口處設置明顯的禁止犬只進入標識,設置犬只臨時寄存設施。
盲人攜帶導盲犬或者肢體殘障人攜帶扶助犬,不受禁止攜犬進入的場所和區域的限制。
五、登記制度
養犬人應當辦理養犬登記。養犬登記遵循便民原則,城管部門可委托居(村)民委員會、小區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養犬人居住區域定點開展養犬登記,為已實施狂犬病免疫的犬只發放登記證(犬牌)。養犬登記應當載明下列信息:養犬人姓名、住址(地址)、聯系方式;犬只品種、犬齡、主要體貌特征;犬只免疫和檢疫情況。孝感城區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
六、強制免疫
孝感城區實行犬只狂犬病強制免疫,養犬人應當履行犬只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農業農村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實施犬只免疫的機構應當為接種狂犬病疫苗的犬只加施免疫標識。
七、部門職責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組織養犬登記;收容、移送流浪犬等無主犬;依法查處飼養、經營犬只過程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公安機關負責撲殺狂犬,查處犬吠擾民、縱犬傷人、飼養烈性犬、攜犬只出戶未束犬鏈牽引等違法行為。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犬只強制免疫、檢疫和疫情處置,發放犬類免疫證,以及對病死犬只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負責犬類收容場所的建設管理及犬診療機構的審查許可工作。衛健部門負責狂犬病等疾病的預防宣傳教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監測,人用狂犬病疫苗供應,接種和病人的診治。市場監督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小區養犬管理。
八、養犬人義務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損壞公用設施。按規定為犬只進行疫苗免疫注射,不得虐待、遺棄犬只,放棄飼養且無人接收的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禁止自行處理犬尸,犬只死亡的,應當將犬尸送至有資質的無害化處理場處理。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基本行為規范:攜犬外出時,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犬只系掛犬牌,用束犬鏈(繩)牽領,主動避讓他人和車輛;攜犬乘坐住宅區公用電梯,須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籠(袋);及時有效制止犬吠、追逐等妨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須征得駕駛員同意,并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籠(袋);遛犬出戶,須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只戶外排泄物。
九、犬傷他人
犬只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養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犬只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預付醫療費用,公安機關在收到報告后應及時處置。
十、犬類收容
單位和個人發現無主犬、流浪犬的,可以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機構或者告知城管部門處理。養犬人可以將放棄飼養的犬只送交收容機構。
犬只收容機構應對收容的棄養犬、無主犬和流浪犬建立接收檔案。犬只收容機構可以將棄養犬、無主犬和流浪犬交由自愿認領的養犬人領養,并告知城管部門。
十一、處罰辦法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城管部門、公安機關、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開展本轄區內養犬管理有關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小區業主委員會負責社區、物業小區養犬的自治管理,制定文明養犬公約,對居住區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依法調解處理因養犬引起的糾紛,負責協助城管部門開展轄區內居民養犬登記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物業區域內養犬行為的監督管理,及時勸阻、舉報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對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未即時清除的,由城管部門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處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對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對飼養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收犬只,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對攜犬只出戶未束犬鏈牽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
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未及時處理違法養犬行為舉報的;未按規定開展犬只收容的;未及時組織捕殺狂犬的;其他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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