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我市養犬管理工作,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需要,現就加強養犬管理通告如下:
一、明確管理職責
1、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的登記,查處養犬擾民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2、畜牧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防疫以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4、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犬只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5、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村)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接受居民的舉報、投訴;對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勸導,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6、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
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二、規范行為規范
攜犬外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攜帶束犬鏈(大型犬還應當佩戴嘴套),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
2、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兒童;
3、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立即采取清潔措施,予以清除;
4、不得乘坐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5、不得進入火車站、汽車站、廣場、風景游覽區、公園、運動場館、商場、飯店、農貿市場、露天餐飲夜市、影劇院、浴池等公共場所;
6、不得進入機關、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單位。
三、依法規范管理
1、養犬人所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拒絕或阻撓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警告或處以一定數額罰款。養犬人的行為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飼養的犬只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役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動物防疫法》相關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做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以罰款。
3、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不及時清除,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責令攜犬人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處以罰款。
4、對無照從事犬只經營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相關規定,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以罰款。
監督舉報電話,公安:110;畜牧:0719-8888752;城管:12319;工商:12315。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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