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河南。汲鞘惺腥莺铜h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建成區為限制養犬區域(簡稱“限養區”)。限養區的具體范圍由華龍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工業園區管委會確定并公布。
本市限養區范圍內單位和個人的養犬行為,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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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限制、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的管理機制。限養區內除輔助、導盲、導聽等需要外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嚴格限制犬只養殖場設置。
第四條 養犬管理有關部門工作職責:
建立由城市管理、公安、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和其他有關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明確任務分工。
(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養犬的登記、辦牌,犬只留檢、周轉(收容)場所的設置,狂犬、流浪犬、無主犬、無證犬的處置及違規養犬行為的查處;牽頭修訂和完善養犬管理相關制度,受理養犬管理方面的投訴和舉報,并督促有關部門處理;開展養犬管理工作宣傳活動,統一制作犬只標牌資料;定期組織召開協調機制會議,及時通報情況信息,研究部署相關工作。
(二)公安部門負責確定并公布烈性犬、大型犬的體型標準和種類;負責查處打擊因犬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
(三)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類狂犬病的免疫管理,負責犬類狂犬病疫情的監測,負責統一印制犬只免疫證和免疫檔案。做好犬只集中飼養和無害化處理等場所(包括犬只周轉、收容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以及犬診療機構的審查許可工作;負責對犬只無害化處理進行技術指導。
(四)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傷處置、狂犬病人搶救治療、人類狂犬病疫情監測及衛生宣傳教育工作,加強犬傷規范化處置。
(五)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涉犬經營單位依法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六)相關財政部門分別負責各自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中的經費保障。
(七)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犬只周轉(收容)場所設置用地的協調保障。
(八)宣傳部門應當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疾病預防的宣傳教育工作,倡導規范養犬、文明養犬。
(九)華龍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養犬管理屬地責任,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協調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養犬管理工作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養犬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個人在限養區內養犬,每一戶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養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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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實行養犬登記掛牌制度,按下列規定進行申請登記:
需要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在犬只出生滿三個月,應當到設有“免疫、登記、辦牌”一站式服務點的寵物醫院、獸醫診療機構對犬只進行獸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取得犬只免疫證。并在植入電子芯片后,領取犬只登記牌,做到“一犬一牌一號”。免疫間隔期滿,需要再次接種疫苗的,犬主憑犬只登記牌即可實施接種。對不符合條件的犬只,由犬主自行處置,不得飼養。
狂犬病免疫費用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定。
犬只登記牌信息包括:犬主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犬只類型及編號。電子芯片信息除上述登記信息外,還應記錄犬只接種免疫的相關信息。
城市管理部門應會同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行業規范管理,對全市范圍內的寵物醫院、獸醫診療機構開展調查登記。經審核可以從事“免疫、登記、辦牌”一站式服務的單位,應設立明顯標牌并向社會公布,并定期開展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條 實行文明養犬,遵守下列規定:
(一)犬主應當將犬只登記牌系掛在犬只頸部,不得隨意摘下、涂改。
(二)攜帶犬只外出時,必須對犬只束犬鏈(繩),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牽領,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犬只的排泄物,攜犬人應當立即予以清除。
(三)不得攜帶除導盲犬以外的犬只進入以下區域: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醫療機構、教育機構、金融機構、封閉式景區等場所;圖書館、博物館、城市展覽館、體育場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場所;賓館、商場、餐飲場所、室內農貿市場。不得攜帶除導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養犬行為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五)犬只死亡、遺失或宰殺的,應在30日內到一站式服務點注銷登記。犬只異常死亡的,應當立即報告屬地農業農村部門。
(六)發生犬只傷人事件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華龍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工業園區應當設立犬只周轉(收容)場所。經同意設立的周轉(收容)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
(二)與居民居住點距離在500米以上;
(三)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犬只收容量不少于100只;
(四)場舍結構牢固,外墻高度在3米以上;
(五)根據條件配備必要的通風、清洗、消毒、排污等設施。
第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會同公安、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執法檢查。加大對違規養犬、養犬行為不規范、非法犬只養殖和診療、非法銷售犬只及犬只用品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依法查處非法犬只交易場所和非法犬只診療機構。
第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狂犬、流浪犬、無主犬、無證犬的處置,防止發生犬只傷人事件,可探索開展抓捕外包和犬只愛心領養的社會化運作模式,并負責社會化運作的指導、監督工作。
對限養區內被遺棄、走失或未及時辦理免疫注射等手續的犬只,城市管理部門將統一按無證犬進行捕捉、收容并做好飼養、消毒等管理工作。
犬只收容的期限為10個工作日,超過期限未認領的犬只,城市管理部門在農業農村部門的專業技術指導下,定期實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強文明養犬的宣傳,高度重視涉及犬類的社會輿情動向,利用電視、電臺、報刊、網絡等媒體做好文明養犬宣傳引導,定期曝光不文明養犬行為。
第十二條 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依法給予拘留、罰款。
第十三條 攜犬出戶時,對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不及時清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對攜犬人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增加“對攜犬人”)
第十四條 養犬管理過程中,當事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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