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環境,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維護良好的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促進我市文明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荊門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規范城區市民養犬行為有關具體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城區范圍為東至207國道復線東寶區至荊門高新區·掇刀區段(含荊門化工循環產業園、荊門高新技術產業園),南至荊門高新區·掇刀區荊南大道,西至東寶區西寶山四干渠(含毗鄰四干渠以西的各單位、住宅區及居民點)、漳河新區荊山大道,北至湖北凱龍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含廠區)、金龍泉啤酒集團公司(含廠區)、東寶工業園。
二、市民攜帶犬只出戶時,應當為犬只束犬繩,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進行牽引。對攜帶犬只外出未束犬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依照《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和《荊門市城市管理條例》規定,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飼養犬只不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立即采取清潔措施予以清除。對飼養犬只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門依照《荊門市城市管理條例》規定,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禁止攜帶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博物館、圖書館、體育館、商場等公共場所。對攜帶犬只進入禁止區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依照《荊門市城市管理條例》規定,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犬只傷人的,飼養人要立即將傷者送醫診治,并依法承擔相關費用;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驅使犬只傷人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學校、醫院、博物館、圖書館、體育館、商場等公共場所要在門口張貼犬只禁入標志,管理者或經營者要勸阻攜犬人攜犬入內(導盲犬或肢體重殘人攜帶輔助犬除外);廣大人民群眾要主動參與,對違規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制止、舉報,積極營造文明養犬的氛圍,共同維護我市良好的人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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