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為激勵社會力量廣泛參與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拓寬引才渠道,延攬更多人才來魯創新創業,根據省委《關于深化人才發展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6〕22號),經研究決定2017年起每年遴選獎勵一批為我省新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的中介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
一、獎勵對象和條件
獎勵對象為在推介高層次人才來我省創新創業中起直接、關鍵作用的中介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一般應符合以下條件:
1.中介機構是指具有從事人才事務合法資質的人力資源公司;社會組織是指經我省相關部門認可的海內外人才聯誼組織、引才引智工作站和人才協會等;個人是指在引進高層次人才中起直接關鍵作用的自然人,不包括我省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從事組織人事人才工作的人員。
2.通過提供信息、牽線搭橋、跟蹤服務、以才引才等方式,為我省企事業單位至少成功推薦一名符合《山東省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綠色通道規定》(魯人社發〔2015〕63號)規定且獲得服務綠卡的高層次人才,高層次人才需符合以下四類條件之一:
第一類: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及以上的前2位完成人,國醫大師。
第二類:國家“”“”和“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入選者,,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和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學術技術帶頭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以及泰山學者、泰山產業領軍人才等省、部級以上高層次人才。
第三類:發達國家科學院、工程院院士,國際性學術科研組織會員、會士,世界500強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國際知名大學終身教職人員,國家級和省級對外表彰獎項獲得者以及入選國家級和省級高端重點項目的外國專家,“外專雙百計劃”入選者。
第四類:在重點領域和關鍵技術崗位上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屬于我省急需緊缺專業的具有學歷學位的博士,具有創新創業業績的正高級職稱人才,以及其他經認定的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
人才引進分為全職引進和柔性引進,其中,全職引進人才應與我省企事業單位簽訂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勞動)合同,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并在省內繳納社會保險;柔性引進限于第三類人才,且每年在山東工作時間不少于3個月;急需緊缺的,經批準可放寬到不少于2個月。創業人才應在山東省創辦或參與創辦具有先進技術水平、能夠推動山東產業轉型升級的企業,為第一大股東且占股30%以上。
二、獎勵政策
1.每年遴選不超過10家中介機構和社會組織,每家機構獎勵20萬元;每年獎勵不超過30名個人,其中對推薦引進第一類人才的,獎勵20萬元;推薦引進第二、三類人才的,獎勵10萬元;推薦引進第四類人才的,獎勵5萬元。
2.對獲獎勵的中介機構和社會組織,公布為“山東省引進人才工作示范機構”。
3.評選標準原則上以評選年度新增引進人才數量為依據。介紹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獲得多個獎項或入選多個人才計劃的,獎勵資金按最高獎勵額度發放,不重復獎勵;同一名引進人才,對機構和個人不重復獎勵。
三、遴選程序
1.部署申報。每年3月底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委組織部下發遴選通知,部署上一年度引進人才的獎勵遴選工作,明確目標任務、時間進度和工作要求。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經人才引進單位、引進人才本人同意后,填寫《山東省鼓勵社會力量引進高層次人才獎勵申報表》(見附件),按管理權限向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省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合作引進人才的,須由用人單位和引進人才協商確定后,由起決定性作用的機構和個人進行申報。
2.資格審查。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省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要件審查和初步遴選后,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
3.評審遴選。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擬定評審方案,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后,會同有關方面組織會議評審,研究提出擬獎勵的中介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名單。
4.組織公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擬獎勵名單和標準在有關新聞媒體、網站和申報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5.發文公布。每年5月底前,獎勵名單和標準經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后,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組織部聯合發文公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資金撥付。
四、其他
1.依照本實施辦法對機構及個人獎勵的資金列入省級財政預算。
2.同一年度享受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培育補貼或引進外國專家中介機構獎勵的機構,不再享受本辦法獎勵。
3.各市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制定相應的獎勵政策。
4.對提供虛假材料、引進高層次人才未實際落地或未開展實際工作的,追回已撥付獎勵資金,相關中介機構、社會組織或個人3年內不得再次進行申報,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虛報推介人(機構)并騙取獎勵的引進人才,收回服務綠卡,終止相關補助或政策待遇。
5.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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