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規范、體現能力、突出業績的人才分類和支持體系,便于各類人才和用人單位辦理支持政策,營造有利于創新創業創造的良好發展環境,根據《三明市進一步加快人才集聚若干措施》(明委人才〔2019〕2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明市高層次人才及實用型人才認定和認定標準的編制、發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三明市高層次人才及實用型人才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原則,堅持業內認可與社會認可相統一原則。
第四條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全市高層次人才及實用型人才認定工作,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市委人才辦)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市人社局)牽頭組織開展認定工作。
第二章 認定范圍和條件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明就業創業的新引進人才、存量人才和有意來明就業創業的待引進人才,不受國籍、戶籍限制。新引進人才(來明就業或創業時間與申報時間間隔不超過1年,且來明前在市外或海外學習工作的人才)、存量人才(除新引進人才外,其他已在明就業創業的人才)、待引進人才(已與市內用人單位達成就業意向或擬來明創業的人才)均可對照最新發布的三明市高層次人才及實用人才認定條件和標準申請認定。中央、省屬在明單位符合特殊、A、B、C類人才條件需要認定的,可參照本辦法進行。
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以及福建省黨政類、國企類引進生不列入認定范圍。
第六條 人才認定按照高層次人才特級、A 類、B類、C類、D類、E類和實用型人才一類、二類予以劃分。
第七條 三明市高層次人才及實用型人才認定依據《三明市高層次人才及實用型人才認定條件和標準》(見附件1)。
第三章 認定標準編制與發布
第八條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發布的《福建省級高層次人才認定條件和標準》,結合我市產業發展和人才需求狀況,適時發布三明市高層次人才及實用型人才認定條件和標準,動態調整。
第九條 三明市高層次人才及實用型人才認定條件和標準的編制、發布程序如下:
(一)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會同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行業協會研究,提出高層次人才及實用型人才認定條件和標準的初步意見。
(二)市委人才辦召集相關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專家等組成評估委員會,對三明市高層次人才及實用型人才認定條件和標準的初步意見進行評估和論證后,上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三)三明市高層次人才及實用型人才認定條件和標準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發布實施。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人才認定申請常年受理。首次申報時應提交最新、符合最高層次人才對應標準條件的材料進行申報;申報時已獲得更高層次人才對應業績、榮譽、獎項而隱瞞未報的,不得再依此申報晉級獎勵、榮譽獎勵,并視情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一條 人才認定程序。
(一)申報。申報人填寫《三明市高層次人才及實用型人才認定申報表》[見附件2,一式四份,可登錄三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門戶網(rsj.sm.gov.cn)表格下載專區下載],本人簽名后由用人單位就材料完整性、合法性、真實性等出具意見并加蓋公章,連同申報材料報送所在地同級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
申報材料如下:
1.個人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護照、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等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復印件。
2.在明就業或創業證明材料。包括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醫社保繳交證明、用人單位實際實付薪酬證明等材料。外籍人才、海外人才需提供合法的入境證明和出入境記錄。
3.對受聘于市內企事業單位的人才,需提供與工作單位簽訂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聘用)合同、任職文件。對在市內創領辦企業的人才,需提供在明所創辦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工商部門備案的公司章程復印件、驗資報告和團隊核心成員業績證明材料。對新引進人才,需提供來明前工作情況證明,如原工作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離職證明或創業情況說明等。
4.申報對象征信材料。
符合認定條件標準的相關佐證材料:
1.最高學位證書。留學回國人員國(境)外學位需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學歷認證和申報工作可同步進行,但需提供網上認證的受理憑證,學歷認證不影響來明工作時間判定;若申報人其他條件均符合,可先予研究、公示,但需待認證材料補充后方可正式確認;經認證的國外英文學位證書無需翻譯)。外籍人員在國(境)外獲得學歷學位的,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申請人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2.職稱證書(具有專業技術的人員提供;外省評審通過的和國企、中央機構認定職稱,需經所在地人社部門確認),職業資格等級證書(具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提供)。
3.榮譽證書、獲獎證書、專利證書、任職文件、項目成果、研究課題結題材料、論文檢索報告、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等。其中,外文材料需提供翻譯件并經駐外使領館或公證處認證(論文內容無需翻譯,但論文封面及其它材料都需提供翻譯件)。
4.其它能夠證明申請人具備相關層次高層次人才及實用型人才資格條件的佐證材料。
(二)初審。同級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受理后,對申報材料完整性、真實性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應同意并填寫初審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退回補件并填寫初審意見。通過初審的,由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統一匯總后提交至市人社局進行復審。
(三)復審。市人社局牽頭對照《三明市高層次人才及實用型人才認定條件和標準》,會同發改、教育、科技、工信、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進行集中復審,同時對申報人征信情況進行復核查。未通過的,將結果反饋給申請人所在單位。對于無法確定的特殊情形,報請市委人才辦研究(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或實地考察),形成擬認定人員初步名單。
(四)審定。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對擬認定的人員名單進行審定,確定擬認定人員名單。
(五)公示。市人社局將擬認定人員名單在市級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人員,由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納入三明市人才信息庫管理。
(六)發文。對于認定為三明市高層次人才及實用型人才,由市委人才辦印發認定文件,并通知申報人及所在單位,享受我市相關人才政策待遇。
第五章 跟蹤管理
第十二條 三明市高層次人才及實用型人才實行認期制管理,認期為6年。認期自認定單位確認人才層次之日起計算。認期內,高層次人才及實用型人才取得新業績滿足更高層次人才對應標準的,可申請晉級;晉級后,認期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人才實行年度、期中、期末考核制度。人才所在單位負責年度考核,考核重點是在崗情況、作用發揮情況、業績貢獻等,并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考核總體情況。人才認定滿三年后,主管部門負責期中考核,考核重點是團隊建設、人才培養、創新能力和實績貢獻等,并向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書面報告考核總體情況。市委人才辦會同市人社局負責期末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再次申請人才認定的依據。
根據考核情況對人才實行動態管理。對考核情況較差者,所在單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時整改;對確實不適合繼續列入管理的,要及時提出調整意見,并報市人社局審核,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取消認定的人才資格及其相關待遇。
第十四條 與我市用人單位工作合同期滿后未續簽的,或在認期內解聘(包括職稱聘任)、辭職、工作調動的,不再享受我市相關人才政策待遇。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取消人才資格,并終止其享受的相關待遇,收回未撥付及未使用的支持資金,6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人才資格的;
(二)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的;
(三)認期內受紀檢、監察部門審查并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或被處以刑事處罰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出國或出境逾期不歸的;
(五)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經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它需要撤銷人才資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建立自主評價制度,我市確定的高層次人才自主評價試點企業或單位可結合用人主體實際和人才崗位特點,對標《認定標準》制定本企業或單位自主認定工作方案,經市人社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審定后組織實施。試點企業或單位自主評價認定的高層次人才,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規定所設的資格條件,結合產業發展需要,制定相應產業人才認定標準,經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研究同意后納入認定體系,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辦法由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負責解釋,執行中如遇有問題,請及時向市委人才辦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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