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建設蚌埠市人才特區的實施意見》(蚌發〔2012〕17號),進一步推進人才特區建設,切實加強我市重點產業領域緊缺人才引進、培育和激勵,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全市企事業單位(含駐蚌科研院所,以下簡稱用人單位)2014年以來引進、培育的重點產業各類緊缺人才。
第二章引進形式
第三條 通過調入、考入、招聘來我市企事業單位工作;通過創辦、領辦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或從事其他專業服務,全職來我市工作,并與所在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
第四條 對高層次特殊人才,也可通過柔性方式引進,但每年在我市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3個月,并取得實質性工作成果。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五條 領軍人才安家補貼。
(一)引進或培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給予引育人才80萬元安家補貼。
(二)引進或培育國家“”特聘專家、“”人才,中國科學院“”專家,給予引育人才50萬元安家補貼。
(三)引進或培育省“”特聘專家、省“特支計劃”人才及相應層次人才,給予引育人才30萬元安家補貼。
以上人才在蚌新購住房的,安家補貼可一次性發放;未購房的,安家補貼分三次補貼到位,即初次聘任、一年后、二年后按2:3:5的比例逐年撥付到位。
第六條 高層次人才薪酬補貼。對用人單位引進年薪20萬元以上的高層次人才,經審核后,連續三年按企業支付人才薪酬15%的標準,給予企業補貼。累計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七條 產業基礎人才住房補貼。對引進聘用具有學士學位的全日制本科生,具有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以及符合我市緊缺工種目錄、技師以上國家職業資格的市外技能人才,到我市高新技術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企業就業一年以上并繼續在企業就業的,連續三年給予住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本科生、技師3000元/年;碩士研究生、高級技師6000元/年;博士研究生20000元/年。
第八條 柔性引才生活補貼。對柔性引進第五條規定人才或由企業支付柔性合作費20萬元以上的高層次人才,按照實際在蚌工作時間,給予人才每月6000元-12000元生活及交通補貼。同一人才或項目每年給予一次性支持,最多支持不超過2個年度。
第九條 對同時符合享受兩種及以上標準獎勵扶持待遇的人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享受。
第十條 人才團隊建設支持。
(一)對省高層次科技人才創業團隊來蚌創新創業的,按市“1+2+N”產業扶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議”辦法,由市產業引導基金給予科技團隊最高1000萬元的支持,并爭取省級相應支持。
(二)每年設立5-10個來蚌創新創業的市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創業團隊。對經評審,列入市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創業團隊來蚌創新創業的,由市產業引導基金給予人才團隊30萬元創業啟動資金支持,并積極推薦申報省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創業團隊;未列入省級團隊,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成效顯著的,根據業績,擇優再給予每個團隊50萬元項目經費支持,擇優支持團隊數量為年度設立團隊總數的一半。
(三)對入選省“115”產業創新團隊、市“3221”產業創新團隊的,三年內每年分別給予創新團隊5萬元(不含省資助)和8萬元資助,其中部分資金集中用于能力提升專題培訓。
第十一條 人才平臺建設支持。對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國家“”特聘專家工作站,按照取得科研成果和發揮作用情況,給予最高50萬元經費支持;對新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批準的省級以上海外引智工作站、省級以上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給予10萬元啟動經費支持,并根據工作業績成效,給予一定獎勵;對新建的技能大師工作室給予5萬元啟動經費支持;對社會力量承辦的重要人才項目,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運作,并嚴格項目績效管理。
第十二條 引進國外人才智力支持。對企事業單位開展引進國外智力工作項目的,在國家、省給予國外智力引進項目補助的基礎上,每完成一項,按照國家或省補助標準1:1的比例,補助申報單位。
第十三條 人才培育支持。獲評為省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領軍人才的,按照省獎勵標準1:1的比例給予配套獎勵,其中部分資金集中用于能力提升專題培訓。高新技術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企業在職人員在職進修,獲得理工類碩士、博士學位并繼續在企業就業的,連續三年分別給予每年8000元、15000元的學習費用補助;高新技術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企業的技能人才晉升為技師,并符合我市緊缺工種目錄的,連續三年給予每年2000元能力提升補助;晉升為高級技師的,連續三年每年給予8000元能力提升補助。每年遴選一批基礎條件較好、具有發展潛質的創新人才和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到國內外知名高;蚩蒲袡C構進修培訓。鼓勵各類人才參加在職碩士以上學歷進修學習。
第十四條 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鼓勵企業對引育的高層次人才給予股權或分紅激勵,對實施該項試點政策的企業,按照市扶持產業發展“1+2+N”政策中《2014年蚌埠市促進自主創新政策》(蚌政〔2014〕43號)規定,由市事后獎補資金給予每個企業10萬元補助。
第十五條 職稱評審支持。對從事經營管理或工程技術研發生產且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人才,可不受論文、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以及繼續教育學時的限制,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以下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六條 外籍人才居留簽證服務。對外籍領軍人才和高端人才及隨遷外籍配偶、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對未獲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領軍人才和高端人才及配偶、未滿18周歲子女,需多次臨時出入境的,辦理2-5年有效期的外國人居留許可或多次往返簽證。
第十七條 人才服務措施。完善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中心功能,開辟人才服務綠色通道。對我市引進、培育的各類人才,按照人才類別享受相應的職稱評定、就醫、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服務。高層次人才的配偶、子女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入市區。高層次人才配偶需要安置的,用人單位及所在縣區應積極幫助協調;高層次人才子女入托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尊重其意愿,由市教育部門會同所在縣區教育部門,協調安排到相應公辦學校就讀。
第十八條 人才工作評比表彰。強化人才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對作出突出貢獻的人才工作先進單位、優秀高層次人才、招才引智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每年定期對人才扶持項目進行效果評估,對評估效果較差或達不到項目預定目標的,分別取消后續資金支持或追回補貼資金。對因工作調整、變動、調離我市等原因,不再符合本細則所列高層次人才評定范圍、條件的人員,不再享受相關物質待遇。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除追回補貼資金、取消相關政策待遇外,視情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申報程序
第二十條 本細則所適用的人才扶持項目原則上每半年申報一次。特殊事項,及時申報辦理。申報辦理程序如下:市人才辦適時發布人才引育支持政策申報公告;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報送企業資質、人才證明等相關資料;市委組織部、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市人社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共同進行核準、評審后,提請市人才辦主任會議集體研究;對集體研究結果進行公示后確定扶持項目,經市人才辦主任審批,報請市財政局辦理相關資金撥付手續。對“一事一議”扶持措施、重大人才支持項目,提請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
本細則第十條省級、市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創業團隊支持和第十四條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補助,分別由市創新辦和市財政局牽頭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支持政策所需經費,從市人才開發資金中列支(不含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條)。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黨政機關引進或培育的博士研究生,參照中組部《關于印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的通知》(中組發〔2008〕20號)精神,經考核,可列入副縣級后備干部人選,并跟蹤培養,優先使用。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市直相關部門參照本細則,制定人才引育扶持配套政策。
第二十四條 原有政策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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