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2015年,我國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區、金陽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微型企業是一種企業雇員人數少、產權和經營權高度集中、產品服務種類單一、經營規模微小的企業組織,具有創業成本低、使用資源少、創辦速度快和成果見效快等特點。微型企業是提供新增就業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業家創業成長的主要平臺、是科技創新的重要力量。大力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可以使更多的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等有機會創業和參與發展,并創造新的就業崗位,帶動更多人就業,緩解社會就業壓力,不斷增加我市社會經濟總量,增強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
為充分發揮微型企業在擴大就業、改善民生、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增進社會和諧、彌補企業和社會服務缺位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現就大力扶持我市微型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創業帶動就業,按照“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導向、自主創業,就業為先、定向扶持,加強監管、防范風險”的原則,全面落實全市城鄉居民收入倍增計劃和民營經濟三年倍增計劃,推動加快發展與改善人民生活協調同步。
從2012年起,全市每年扶持創辦5000戶微型企業,新增就業人員25000人以上,孵化一批具有穩定成長前景的微型企業,培育一批具有創業經驗和較強經營管理能力的企業家隊伍。
二、扶持對象及范圍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屬于國家禁止經商辦企業的人員;
(二)本省戶籍人員(含集體戶口)或來筑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證的外省戶籍人員;
(三)無在辦企業。
扶持對象創辦微型企業,可采取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任一組織形式。扶持對象與他人創辦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其出資比例不得低于全體投資人出資總額的50%。
創辦的微型企業應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關于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并且安排5人及以上(含創業者)本省戶籍人員就業,且實際貨幣投資達到10萬元。
重點扶持從事加工制造、科技創新、創意設計、軟件開發、居民服務(便民服務)、民族手工藝品加工、特色食品生產等生產型、實體型微型企業。重點支持云巖、南明、花溪、烏當、白云、小河、金陽等基礎好、條件優、優勢突出的區域發展家政、養老托幼等生活服務類微型企業。
從事國家限制類、淘汰類產業的微型企業不列入扶持范圍。
三、扶持政策
從貴陽市實際出發,采取“3個20萬元”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創業對象發展創業。即在投資者出資達到10萬元,政府給予10萬元補助,20萬元的稅收獎勵,20萬元額度的銀行貸款支持。
(一)財政補助政策
創辦的微型企業,在實際貨幣投資達到10萬元,并經審核合格后,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10萬元的補助。10萬元補助資金中,5萬元依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黔府發〔2012〕7號)的方案由省、市、區(市、縣)三級財政按照7:1:2的比例分擔;貴陽市追加的5萬元補助資金,由市、區(市、縣)兩級財政按照3:7的比例分擔。各級財政按承擔比例年終清算,市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市政府下達各區(市、縣)的發展目標數將所需資金一次性撥付到區(市、縣)級財政部門。貴陽市追加的5萬元補助資金中,各區(市、縣)財政部門要提取1萬元作為微型企業融資貸款的風險基金,由財政部門設立專項風險基金賬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使用。
(二)稅收獎勵政策
符合扶持條件的微型企業除享受國家和省對小微企業及特定行業、區域、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區(市、縣)財政部門按照微型企業實際繳付的所有稅收中省級以下地方留存部分總額進行等額獎勵,總計不超過20萬元。
(三)融資與擔保政策
符合扶持條件的微型企業有貸款需求的,可以以自有財產抵押、稅收獎勵為質押或信用貸款等方式,向當地銀行或擔保機構申請20萬元以下的銀行貸款或擔保支持。各區(市、縣)有財政出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由財政出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對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進行擔保。沒有財政出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區(市、縣)由市級財政出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先行擔保。各區(市、縣)必須在2012年內全部設立財政出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符合《貴陽市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細則》(筑人社發〔2010〕3號)等相關規定的微型企業,可向貴陽市、各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小額擔保貸款中心申請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并按規定享受免費擔保和給予貼息。
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出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提供微利擔保。金融機構要積極創新金融服務和產品,為扶持對象提供貸款和擔保支持。
(四)其他扶持政策
符合扶持條件的微型企業,還可以申請享受市工商、財政、金融辦、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審計、科技、農業、國稅、地稅等政府相關部門和貴陽銀行、貴陽農村商業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對微型企業的其他扶持政策(具體以相關單位的配套政策為準),以及享受行政事業性零收費政策(即所有涉及微型企業創辦的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部免收)。鼓勵支持對符合規定的住房進行“住改商”(按產業分類嚴格審批),積極發展規定行業類型的微型企業;結合城鎮化戰略的實施,加快推進農村房屋確權工作,鼓勵支持農民利用自有房屋、山林、土地等作為抵押,以貸款、參股等多種方式發展微型企業。
四、操作辦法
(一)資格審查
扶持對象創辦微型企業,需向創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社區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過審查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社區服務中心出具同意推薦材料,創業所在地工商分局進行初審。區(市、縣)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扶持對象進行創業培訓,區(市、縣)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扶持對象自主選擇到創業所在地的區(市、縣)工商局或基層工商分局辦理微型企業注冊登記后可享受扶持政策。
(二)財政資金補助
通過資格審核并取得注冊登記的微型企業,可持營業執照向創業所在地區(市、縣)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財政資金補助。創業所在地區(市、縣)財政部門按規定額度從財政設立的專項扶持資金中支付。財政資金補助按已審定的投資計劃書中明確的用途進行支付,不得交由微型企業自由支配,并實行全過程監管。
(三)稅收獎勵
符合扶持條件的微型企業,在次年年初,可向創業所在地區(市、縣)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稅收獎勵申請,經區(市、縣)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稅務等部門審核后,由區(市、縣)財政部門按規定給予獎勵。
(四)銀行貸款和擔保支持
符合扶持條件的微型企業如有貸款需求,可向創業所在地區(市、縣)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不超過20萬元額度的貸款申請,區(市、縣)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小組辦公室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合格后,推薦給貸款銀行和相關擔保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貸款和擔保手續。各擔保機構對符合擔保條件的微型企業,應按照最低標準收取擔保費用,不得以評審費、管理費等名目收取其他費用。市財政部門、各區(市、縣)財政部門要安排一定量的財政資金專項用于微型企業的貸款貼息和貸款風險補助,提高銀行、金融機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支持力度和積極性。
(五)信息公開
各級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定期向社會公示財政資金補助、稅收獎勵資金、銀行貸款和擔保支持的基本情況,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發布上一年度微型企業創業投資扶持計劃推進報告;要牽頭對企業的發展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建立誠信檔案,對騙取補助資金和銀行貸款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要通過法律手段堅決予以打擊和重懲,并在媒體上進行實名公布。
五、人才支持
各級各部門要做好向微型企業發展提供人才支持的工作,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微型企業就業。高校畢業生在同一微型企業連續工作滿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在貴陽市自主公開招考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視為基層服務經歷,可報考自主公開招考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定向基層服務項目職位,被正式錄(聘)用的,在微型企業工作時間可連續計算工齡。各級政府和各部門要建立干部和微型企業的聯系制度,要和“四幫四促”工作相結合,建立干部聯系責任制,幫助企業排憂解難,促進微型企業的健康發展。
六、組織領導
(一)建立組織機構
成立貴陽市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工商、財政、金融辦、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審計、國稅、地稅、工商聯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微型企業發展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工商局(簡稱市微企辦),具體負責推進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有關工作,牽頭制定和落實相關工作措施和辦法。各區(市、縣)人民政府也要相應建立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市直相關部門和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職責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配套政策。
(二)優化服務環境
微型企業發展離不開好的發展環境,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將扶持微型企業發展作為一項民生工程和富民工程來抓,要加強環境建設,以支持發展、支持創新、支持創業、寬容失誤的態度為微型企業健康快速發展營造良好的政府服務環境、市場準入環境和稅費征收環境。
(三)強化督查考核
市督辦督查部門要將全市微型企業發展目標分解到各區(市、縣)和有關部門,并將目標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和領導班子考核,強化督查,定期通報,嚴格兌現獎懲。各區(市、縣)人民政府也要相應建立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將微型企業發展扶持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和干部考核的內容,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