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為加強犬只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市養犬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9〕19號)文件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城區(武陵區、鼎城區、常德經開區、柳葉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和攻擊性等危險犬只(目錄附后)。
二、對犬只進行免疫登記。9月15日至11月15日為集中登記時間,養犬人應攜犬只至市城區各合格的登記點(名單附后)進行登記并進行檢疫,對檢疫合格的進行狂犬病強制免疫接種,發放養犬證明,植入電子標識,發放智能犬牌;對檢疫不合格的犬只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診療處理。倡導養犬人每戶只飼養一只犬只。
集中登記期后,新取得犬只的,養犬人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點進行登記。
三、文明養犬。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任何人可就地及時排除犬只傷人危險。嚴禁養犬人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辦公樓、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候車(船)室、餐飲場所、商場、賓館等公共場所及設置了禁入標識的公園、綠地、廣場,攜犬只外出時,必須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佩戴嘴套、束犬鏈,必須攜帶糞便清理工具,主動避讓行人和車輛,束犬鏈長度不得超過二米,攜犬人應即時清除犬只糞便。
四、養犬人有下列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犬只傷人。驅使、放任動物傷害、恐嚇他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犬只擾民。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3、違規飼養及不免疫登記。對違法違規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險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自行處理;對在規定期限內不免疫登記、逾期不處理的依法依規集中處置。
未對犬只接種獸用狂犬病疫苗的,依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的規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拒絕、阻礙動物防疫信息采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罰款。
4、影響衛生。攜犬人不即時按規定清除糞便,影響公共衛生的,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予以警告并處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5、損壞公物。不聽勸阻攜犬只進入禁入公共場所,損壞公物,破壞草皮、綠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6、阻礙管理。養犬人阻礙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阻礙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理處罰法》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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