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為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根據《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結合省內外立法實踐,省公安廳研究確定了湖北省物業區域個人禁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只的品種、體高等標準,現向社會公布。具體標準如下:
一、物業區域內,禁止個人飼養成年體高超過45厘米的犬只。成年體高的判定標準為:犬只站立時從肩部最高點到地面的距離,如下圖所示A段。
二、物業區域內,禁止個人飼養以下35個品種的犬只,以及具有下列品種血統的雜交犬只:
1、以下工作用犬
所有種類的獒犬(Mastiff)
雪橇犬(Malamute)
拳獅犬(Boxer)
篤賓犬(Dobermann)
大丹犬(GreatDane)
大白熊犬(GreatPyrenees)
紐芬蘭犬(NewFoundLand)
可蒙多犬(Komondor)
羅威納犬(Rottweiler)
圣伯納犬(St.Bernard)
薩摩耶德犬(Samoyed)
德國牧羊犬(GermanShepherdDog)等;
2、以下獵犬
阿富汗獵犬(AfghanHound)
巴山基獵犬(BassetHound)
尋血獵犬(Bloodhound)
蘇俄牧羊犬(Borzoi)
獵狐犬(Foxhound)
靈緹(Geryhound)
獵鹿犬(Deerhound)
威瑪獵犬(Weimaraner)
波音達獵犬(Pointer)
貝生吉犬(Basenji)等;
3、以下梗犬
貝林登梗(BedlingtonTerrier)
邊境梗(BorderTerrier)
牛頭梗(BullTerrier)
凱麗藍梗(KerryBlueTerrier)
美國斯塔?す(AmericanStaffordshireTerrier)等;
4、以下非運動犬
比特犬(PitBullTerrier)
斗牛犬(BullDog)
松獅犬(ChowChow)
大麥町犬(Dalmatian)等;
5、以下其他類別的犬
土佐犬(Tosa)
秋田犬(Akita)
雪達犬(Setter)等;
6、以下柴犬
中華田園犬(Chinese Pastoral Dog)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試行一年。各地個人禁養犬只標準已經地方立法或政府規章明確的,從其地方規定;未制定標準的,以本標準為準。
《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規定:禁止在物業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重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違者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元以下罰款。
《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還特別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攜犬只出戶未束犬鏈牽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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