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2015年,我國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辦理流程】
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并自行計算減免稅額,通過納稅申報享受稅收優惠。
【注意事項】
1.10萬元(30萬元)含免稅銷售額;
2.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3.納稅人不再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再分別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
4.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6.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補充:建筑業納稅人在同一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轄區內有多個項目的,按照所有項目當月總銷售額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標準。
7.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8.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9.小規模納稅人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第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10.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11.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12.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正常征稅。對于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13.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月銷售額免稅標準提高到10萬元這項政策,同樣適用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同時,保險企業仍可按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并可按規定適用免稅政策。
14.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屬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15.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需要就銷售額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16.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顯示,該如何填報增值稅申報表
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月代開發票金額合計未超過10萬元,稅率欄次顯示的情況,應分以下情況填報增值稅申報表:
若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則應當按照相關政策確認當期銷售額適用的征收率,準確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對應欄次。
若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則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號)規定,將當期銷售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當期若發生銷售不動產業務,以扣除不動產銷售額后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標準。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標準。
17.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納稅人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1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