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2015年,我國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
第一條
為支持我省中小微企業發展,不斷完善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引導更多金融資源配置我省小微企業,拓展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融資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對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實施降費獎補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547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重點支持符合條件的省內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機構開展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擔保(再擔保)機構須按時在工信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中報送信息。適當支持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平臺發揮作用,推動區域內銀行、擔保機構、小微企業實現資源、信息和業務線上線下對接,中小企業社會化信用服務等。
本辦法所稱降費獎補是指對政策引導性較強、效果較好的擔保機構,特別是對直接服務小微企業且收費較低的擔保機構進行獎補。對利用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平臺等載體提高融資服務效率,加強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進行補助。
第三條
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業務降費獎補資金來源于中央財政獎補資金和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分批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專項用于支持擔保機構發展。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資金的預算管理及撥付,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執行效果開展評價。省工信廳負責擔保機構的業務指導,提出資金分配因素。
第五條
各市工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符合條件的機構申報并進行評審,并將獎補結果報省財政廳和省工信廳備案。
第二章 獎補方式及額度
第六條
對融資擔保機構采取以下方式進行獎補:
(一)業務補貼
對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擔保(再擔保)服務分檔補助。對單戶貸款300萬元(含)以下的,給予不超過年平均擔保額2%的補貼;對單戶貸款300萬元至500萬元(含)的,給予不超過年平均擔保額1.5%的補貼;對單戶貸款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的,給予不超過年平均擔保額1%的補貼。
鼓勵擔保機構擴大中長期貸款擔保(3-5年貸款)和無抵押(質押)擔保業務范圍,對單戶500萬元以下的中長期貸款擔保和無抵押(質押)擔保業務,給予不超過年平均擔保額3%的補貼。
對再擔保機構為融資擔保提供的再擔保業務,參照擔保機構分檔標準,按照承擔風險比例,給予不超過年平均擔保額1.5%、1%和0.5%的補貼。
計算辦法:單戶擔保金額的補貼金額=Σ(年內企業單筆擔保額實際擔保月份/12補貼比例)
再擔保業務補貼金額=Σ(再擔保補貼金額)所承擔風險比例
(擔保時間及擔保額的確定,按照合同履行貸款時間計算。擔保責任不足30天、貸款到期后的延續責任不予計算。)
(二)保費補貼
鼓勵擔保機構將小微企業擔保費率逐步降至1.5%(含)以下。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開展的單筆500萬元以下、擔保費率低于2%的中小微企業擔保業務給予補貼,補助比例為2%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擔保費率低于1.5%的,補助比例按差額的1.5倍進行補償。
(三)增量業務獎勵
鼓勵擔保機構擴大小微企業擔保貸款規模。對單筆1000萬元以下擔保(再擔保)業務總額較上年增量部分,給予一定獎勵。
(四)績效評價獎勵
鼓勵擔保機構創新擔保業務,樹立標桿。根據當年新增小微企業擔保額、擔保戶數、放大倍數、代償率、年化擔保費率等指標,在“支農支小”中有突出貢獻的擔保機構,由市區推薦,省工信廳和省財政廳認定為“全省年度十佳擔保機構”,并給予獎勵。
以上補貼政策可重復享受。
第七條
對利用互聯網推動區域內銀行、擔保機構、小微企業實現資源、信息和業務線上線下對接,幫助省內小微企業獲得融資的金融服務平臺,對建立的全省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平臺,給予一定補助。
第三章 數據填報、資金申請、審核及撥付
第八條
各市工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本地區融資擔保機構及時全面填報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相關數據,按月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提交審核,省工信廳匯總報工信部,并抄送省財政廳。
第九條
省財政廳、省工信廳根據上年度數據填報情況,按因素法確定獎補資金分配方案,省財政廳根據預算管理規定將中央和省級資金分批下達各市區。
第十條
省財政廳每年根據中、省財力,確定省級和市級組織的項目類型。各市工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下發申報指南,征集項目,明確申報要求,并組織評審,對項目真實性負責,在資金下達前將資金分配方案報省工信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省工信廳和省財政廳聯合下發其他項目申報指南,由市級部門組織申報,省級部門確定。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每年6月底,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工信部門對上年度中央和省級財政獎補資金開展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和資金使用情況上報省財政廳和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工信廳將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并對項目申報及資金進行抽查。
第十二條
每年2月和7月底,省工信廳會同省財政廳向工信部和財政部報送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進展情況及中央財政資金具體安排使用情況(包括具體用途、支持對象、金額等)。
第十三條
獲得融資服務業務獎補的機構應自覺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騙取、使用資金的行為,相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收回全部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項目單位同時納入失信名單。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 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