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為加強和改進城市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市養犬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和《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南平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南平中心城區公共場所養犬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延平中心城區建成區,建陽中心城區(含市本級直管范圍)建成區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通告,做到依法、文明、科學養犬,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衛生,保障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養犬人責任。 養犬人攜犬出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外出(遛犬)必須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用束犬鏈(繩)牽領;攜大型犬出戶時,還應當 為大型犬配戴嘴套,主動避讓他人和車輛;
(二)攜帶清除犬糞的物品, 及時清除犬糞;
(三) 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學校、醫院、幼兒園和公園、景區、廣場等文化、娛樂、健身場所,以及賓館、飯店、市場、商店等 公共場所;
(四)不得攜犬乘坐除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攜犬乘坐客運出租車須征得駕駛員同意,并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
(五) 不得攜犬和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內洗澡、游泳;
(六)攜犬乘坐電梯 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
(七)犬只傷害他人的, 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傷人送到醫院進行治療; 犬只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對城區公共場所內的無主犬、流浪犬、狂犬進行收容、處置。凡在城區公共場所內發現無人看管的犬只,一律視為流浪犬、無主犬進行收治;倡議社會愛心人士、動物保護組織、合法登記的養犬機構收養流浪、無主犬只。
四、養犬人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或所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養犬人所養犬只破壞城區公共場所市容環境衛生,養犬人未及時清除犬只戶外排泄物等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按照《南平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六、公安、城管、宣傳、農業農村、衛健、市場監管、教育等部門和街道、社區、物業等單位,應按各自職責范圍,分工負責,密切協作,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不文明的養犬行為,有權進行批評、勸阻、監督、舉報和投訴,舉報投訴電話:110、12345。廣大居民要充分認識違規養犬給城區衛生防疫、居民身體健康乃至人身安全所帶來的嚴重影響和危害,樹立文明養犬觀念,自覺做到文明、安全養犬,攜手共建美好家園。
八、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履行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對城區公共場所養犬管理參照本《通告》執行。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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