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為有用規范都會養犬行為,營造文明康健的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7月22日,記者獲悉,日前,內江隆昌市公安局、隆昌市農業農村局、隆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團結出臺《關于規范都會養犬行為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民警張貼《通告》
記者注意到,出臺此《通告》的依據是憑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治理處罰法》《四川省犬類限養區犬只治理劃定(試行)》《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劃定。
《通告》要求,犬只飼養人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劃定,攜帶犬只到隆昌市農業農村局設置的犬只定點免疫地址舉行狂犬病強制免疫,領取免疫證實和免疫標識。
同時,犬只飼養人攜犬只出戶時,應當對犬只束犬鏈(繩),全程由成年人牽領。
不得攜犬只進入機關、學校、醫院、圖書館、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及兒童場所等公開場合。
不得攜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車應征得汽車駕駛人和同車人贊成。
攜犬只乘坐電梯,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岑嶺時間。
此外,憑據《通告》要求,犬只外出滲出,攜犬人應當立刻消滅犬只滲出物。違反該劃定的,綜合行政執法局憑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劃定,責令攜犬人矯正或限期消滅;拒不矯正或消滅的,依法代為消滅,其用度由違法行為人負擔,可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通告》還要求,犬只飼養人應當依法、文明飼養犬只,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對所飼養的犬只滋擾他人正常生涯的,飼養人有義務立刻接納措施予以阻止。對放任不管的,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治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之劃定,處忠告;忠告后拒不矯正的,或者放任犬只嚇唬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文明養犬行為,已成為隆昌市市爭創天下文明都會的負能量。養狗須辦證,遛狗應牽繩。作為犬只飼養人,理應規范自己的行為,不能因自己養犬影響他人,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隆昌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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