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為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營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市城區犬只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城區(含船山區、遂寧經開區、市河東新區、遂寧高新區)犬類限養區(以下簡稱“限養區”)包括城市(城鎮)、近郊區、工礦區、游覽區、港口、碼頭、車站等。
二、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限養區內機關、科研單位、工廠、倉庫等確需飼養守護犬、科研犬、演藝犬等犬類的,犬只類別不予限制,但須報轄區派出所審核、備案和發證。
三、限養區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市城區各轄區派出所設有犬只登記、辦證點。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四、凡在市城區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每年定期帶犬只到市農業農村局推薦的市城區免疫點實施狂犬病免疫,領辦《犬只免疫證》;已取得《犬只免疫證》但免疫到期或即將到期的,需及時換證或申請實施加強免疫;經免疫的犬只應主動接受動物防疫機構開展的檢查、采樣檢測。犬只出售、調運前需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并取得檢疫合格證明后方可進行出售、調運。犬只免疫、管理按照許可規定收取費用。
五、限養區內經準許飼養的犬只須拴養或圈養,拴養犬只的繩鏈不得超過3米。除導盲犬、扶助犬、警犬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辦公區、學校、醫院、影劇院等封閉性公共場所。
六、凡未經批準飼養、未按規定拴養或圈養、非法帶入公共場所的犬只,由轄區公安機關組織捕處,并按照《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七、攜帶犬只外出應當束以犬鏈(繩),犬只在戶外排出的糞便,攜犬人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市城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有權依法對不及時清除犬只糞便的攜犬人予以處罰。
八、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設置犬只交易場所,犬只交易須在市城區花鳥市場內進行。交易成年犬(出生2個月以上)須持有準養、免疫證件方可交易。禁止交易未經登記、免疫、檢疫的犬只,非準養犬只嚴禁在犬只交易場所交易。
九、出售犬只、犬皮、犬肉,須出示家犬免疫、檢疫證明。犬只出現神經癥狀、恐水等異常情況的應立即隔離、禁止移動,并及時向船山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犬只自然死亡或被捕處的,養犬單位或個人應向原發證單位退還家犬免疫證明。
十、犬只飼養戶要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爭做文明市民。對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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