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一、綿陽養狗規定,限養區范圍
綿陽城區二環路以內為犬只限養區。限養區內可飼養本通告準許飼養的犬類。
二、綿陽養狗規定,限養區內準許飼養的犬類
(一)準許個人飼養的犬類:個人準許飼養小型觀賞犬和導盲犬,嚴禁個人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觀賞犬,是指體型小、性格溫順,具有觀賞價值,適合室內馴養,無攻擊性的小型犬類)
(二)準許單位飼養的犬類:機關、部隊、科研、工廠、倉庫等單位因工作需要養犬的,犬只類別不予限制但應報當地公安派出所審批備案。
三、綿陽養狗規定,養犬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綿陽養狗規定,養犬單位或個人,必須對所養犬只實行拴養或圈養。
(二)禁止攜犬進入市場、商店、飯店、學校、醫院、幼兒園、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浴池、游樂場、候車室等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
(三)攜犬進入公園、廣場、綠道限定時間為:每日21時后至次日8時前。
(四)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五)攜犬外出時,必須給犬只系犬鏈或犬繩(長度不超過3米),由成年人牽領,必要時應戴嘴套,犬主應攜帶犬只免疫證明。
(六)犬只不得散放,遛犬要遠離人群,防止驚擾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遛犬者不得攜犬群聚,避免犬只爭斗亂叫和犬病相互傳染;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時,攜犬人應當立即予以清除。
(七)養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工作、學習、休息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出現犬只咬傷、抓傷他人等情況,責任人應立即將被傷害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并依法承擔被傷害者的診治費和其他損失。
(八)交易犬只應當在規定的交易市場憑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進行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及其它公共場所兜售犬只。
(九)合法從事經營性犬只寄養、美容、護理等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擾民、影響環境衛生。
(十)養犬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到農業主管部門指定的畜牧獸醫單位為犬只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
四、綿陽養狗規定,法律責任
(一)未按規定進行免疫的犬、敞放犬、棄犬、狂犬和違法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一律由公安、城管部門收容、處置。
(二)未經批準飼養犬只、未按規定拴養或圈養犬只、違規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管部門依照《四川省預防和控制狂犬病條例》和《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責令整改,并對責任人處以20元至200元的罰款;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兜售犬只的,由城管部門依照《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責令整改,并對責任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批準飼養犬只、未按規定拴養或圈養犬只、非法帶犬進入公共場所,由公安機關依照《四川省犬只限養區犬只管理規定》組織捕殺犬只并對責任人處以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罰款。
(四)飼養的犬只不按規定登記、免疫和定期檢測,責令責任人限期履行。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由責任人居住地公安機關依照《四川省犬只限養區犬只管理規定》對犬主按每只犬處以20元至100元罰款,并限期辦理登記、免疫、檢測手續。
(五)非法設置犬只交易市場或買賣、轉讓無免疫檢疫證明的犬只,或非法設置犬類養殖場所、開辦犬類(動物)診療機構、舉辦犬類展覽,由當地畜牧獸醫、工商行政、衛生、公安等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取締并處罰。
(六)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七)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綿陽養狗規定,違反犬只管理相關規定,阻撓捕犬工作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凡不符合省、市飼養犬只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在2018年10月底前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城管、公安、農業、衛生、工商等部門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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