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我市連續發生多起犬傷人事件,個別地方狂犬病出現反彈,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形勢十分嚴峻。11月11日下午在秀峰區麗君路、西鳳路發生一起一條瘋狗竄上街道接連將11名行人咬傷的事件!豆鹆滞韴蟆11月13、14日先后以《瘋狗街頭狂奔連咬11人》、《死狗被一男子買走》為題刊發了兩則消息,引起了市領導的高度重視。市委領導、市政府領導作了批示并及時召開市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會議,對犬類管理進行了認真研究,要求舉一反三,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對狗犬的規范管理。為堅決杜絕類似事情的發生,現特作如下通知:
一、立即在市區開展滅犬集中行動
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城區政府負責,立即組織轄區公安、市容(城管)、工商、衛生、疾控、畜牧等有關部門,組織執法隊,從11月16日起,開展聲勢浩大的滅犬行動,對轄區內各街道(包括小街小巷)、景區(點)等公共場所出現的野犬、流浪犬、無證犬、放養犬、遛犬和街道上的拴養犬(包括已辦證的放養犬),一律進行捕殺;發現一起捕殺一起,決不姑息遷就。市公安、控犬辦、市容(城管)、工商、衛生、疾控、畜牧等部門,要加強對城區各部門工作的督查、指導,對工作不力的城區,上報市政府通報批評。
二、加強對犬類的管理,實行責任追究制
市及城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犬類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6月2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號)精神和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桂林市進一步加強控制狂犬病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市政辦〔2004〕68號)要求,各司其職,堅決控制犬患和狂犬病傳播,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市政府督查辦要不定期的對市及城區各有關部門的工作進行督查,對工作不到位,出現犬患或造成狂犬病疫情擴散的地方,在全市進行通報并交有關部門追究相關部門及領導的責任。
三、做好養犬戶及犬類養殖經營戶的工作
(一)對市區各養犬單位、個人,專門從事犬類養殖交易、診療和加工、經營犬肉的單位、個人,必須在12月16日前,到市公安、畜牧、工商等部門辦理相關證照,逾期未辦或申請未獲批準、又拒不自行處理的犬,均屬違章犬一律視為野犬,一律予以捕殺。
(二)對批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桂林市犬類管理的通告》(市政〔2004〕98號)精神,每年定期到發證機關進行年審,定期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除因領證、檢疫、免疫接種、交易、展覽、表演和診療等需要,不得攜犬出養犬單位或養犬戶的戶門,不得在戶外遛犬;對辦證、檢疫、注射疫苗等需要攜犬外出的,應當攜帶犬證為犬佩戴犬牌;對經常在夜間吠叫的犬,養犬戶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所有犬一律實行拴養或圈養。
(三)對所有從事犬類診療服務以及加工、流通經營犬肉的單位和個人,一律按規定辦理登記批準手續,否則由工商、衛生監督、動物防疫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依法進行處罰。
四、做好預防狂犬病的宣傳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各種宣傳手段,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狂犬病危害嚴重性的認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宣傳、媒體部門要配合做好預防狂犬病知識的宣傳報道工作。衛生、公安、畜牧等部門要做好宣傳方面的技術指導,教育人民群眾不要食用帶狂犬病的犬肉,所有捕殺犬一律交由畜牧部門集中焚毀處理;一旦被犬咬傷要立即到疾控中心接受傷口處理、注射疫苗、接受觀察。全市各級部門,都要行動起來,教育和引導群眾自覺配合各項控犬措施的落實,在全社會營造一個全民防控狂犬病的良好氛圍。
五、各縣參照以上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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