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辦法》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的辦公服務區、醫院、學校(含幼兒園)教學區、學校及單位的集體宿舍區域為犬只禁養區。其他區域為限養區。
養犬人不得豢養禁養犬,豢養其他犬只每戶限一只;筐B犬只實行年度免疫制度,犬只的免疫費用由養犬人負擔,不得豢養未經免疫的犬只。
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出生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時,將犬只送至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指定的地點接受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接種,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養犬人自取得狂犬病等免疫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攜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養犬備案;犬只免疫證明由市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縣區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統一發放。犬只免疫證明遺失或者損毀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補辦。
養犬人豢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虐待、遺棄豢養的犬只。
犬只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后三個月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豢養或者送交犬只留檢場所;鼓勵養犬人對豢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
不得由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攜帶犬只;用犬繩牽領犬只,小型犬所用犬繩長度不得超過1.5米;大中型犬所用犬繩長度不得超過1米;并為犬只佩戴嘴套。
《辦法》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區域:(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辦公區,醫院等醫療場所,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教學機構和少年兒童活動場所;(二)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會展中心、候車(船)廳等公共場所;(三)餐飲娛樂場所、賓館、商場、公共浴室、社區公共活動及健身場所;(四)除本條(一)、(二)、(三)項的規定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權決定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場所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禁止攜犬進入的區域,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志。盲人攜帶導盲犬或殘疾人攜帶救助犬的,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從事犬只養殖、銷售等經營活動的,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和經營條件,依法辦理許可等手續,并接受工商和畜牧獸醫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不得在居民小區、商住樓內設立犬只養殖、銷售、診療、培訓、展覽、表演等場所。
不對犬只進行免疫接種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做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豢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放任犬只在道路上影響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組織、參與“斗犬”活動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導盲犬、救助犬、軍用犬、警用犬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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