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按照六盤水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要求,為加強城市犬只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貴州省城市養犬管理規定》,現將在六盤水市城區犬類飼養管理規定事項通告如下:
一、飼養人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娛樂場、候車室、社會公共健身場所及兒童場所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導盲犬除外),在未征得駕駛人及同乘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乘坐小型出租汽車。不得攜帶犬只在電梯高峰時間乘坐電梯。
三、攜犬只出戶時必須使用束犬鏈(鏈長不得超1.5米)。
四、飼養人飼養犬只不得影響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休息或工作。如有違反以上四項養犬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飼養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飼養人對齡滿3個月以上的犬只必須進行狂犬免疫,并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狂犬免疫注射事項。如違反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部門責令飼養人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飼養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犬只外出排泄時,攜犬人需立即清除,不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如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飼養人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飼養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七、飼養人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必須圈養或者拴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標準以上級相關部門文件規定為準)。
八、因管理不善,飼養人飼養的犬只造成他人傷害的,飼養人必須承擔相關責任,并先行支付各種治療費用。如未立即將被犬只傷害人送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全部醫療費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飼養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九、飼養人不得驅犬傷害他人,造成后果的,公安機關將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追究飼養人的法律責任。
十、公職人員飼養犬只的,必須遵守養犬管理規定,如有違反養犬管理規定并拒不改正的,將該公職人員違反養犬管理規定的情況上報市監察委以及市組織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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