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養犬管理與服務水平,切實有效加強養犬管理,嘉峪關市公安局牽頭起草了《嘉峪關市養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為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嘉峪關市養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布,征求我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8月1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意見或建議,并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一、可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嘉峪關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務科,郵政編碼:735100,聯系電話:5967191。
二、可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jygsfzb@163.com
嘉峪關市司法局
2020年7月2日
嘉峪關市養犬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強城市養犬管理,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登記、經營、免疫、檢疫及其他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犬只管理堅持存量遞減、增量可控、禁限結合、規范行為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政府成立由公安局牽頭,城市管理執法局、農業農村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督管理局、財政局以及雄關、鋼城街道辦事處和郊區工作辦公室以及宣傳部門組成的犬只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查處養犬破壞城市公共場所市容環境的行為;開展城市流浪犬、無主犬的捕捉、收容活動;負責收容機構每年財政預算,提交市財政報批。
第六條 市公安局負責對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查處犬類管理中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案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七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犬只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發放《動物免疫證》、電子芯片植入;對城市犬只開展狂犬病免疫效果監測;加強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做好犬只集中飼養和無害化處理等場所以及犬只診療機構的審查許可;依據職責范圍對涉犬經營單位依法進行監督管理;指導我市民間犬只收容機構的消毒、免疫、無害化處理工作;確定《禁養犬名錄》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依法辦理涉犬經營營業執照;對犬類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規范引導。
第九條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傷處置、狂犬病人搶救治療、人類狂犬病疫情監測及衛生宣傳教育工作,加強犬傷規范化處置。
第十條 市雄關、鋼城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下轄社區、村組,負責城市、三鎮居民的養犬信息摸底登記工作、養犬資料審查以及《養犬登記證》、犬牌的發放和年審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宣傳、引導、督促養犬人依法文明養犬;做好社區內文明養犬和條例的宣傳工作。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負責犬只管理工作中各部門專項經費的審核撥付工作。
第十二條 宣傳部門負責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微博、微信、報紙、電視等多種宣傳手段,通過采取公益廣告、設置法律法規專欄等形式,廣泛開展“文明養犬”宣傳活動;組織新聞媒體集中曝光違規養犬、違規遛犬典型案例,倡導文明養犬。
第十三條 本市公民每戶只允許飼養1只成年小型觀賞犬。
對《禁養犬名錄》公布之日起已經飼養的,要做好養犬人的勸導工作,責令其在《禁養犬名錄》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處理,對逾期不處理的,市公安局依法進行處置或沒收。嚴禁在《禁養犬名錄》公布之日后購買和繁殖培育烈性犬和大型犬、禁養犬。提倡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手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特殊需要經所在社區、村組批準,可以飼養實驗用犬和導盲犬、扶助犬。
軍犬、警犬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章 免疫與登記收費
第十四條 本市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養犬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飼養的犬只送農業農村局確定的免疫接種點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動物免疫證》,并由免疫接種點植入電子芯片。
初生幼犬三月齡時進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齡時進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
未取得市農業農村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狂犬病疫苗的經營和使用。
第十五條居民申辦《養犬登記證》和犬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本市居住證;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所。
(四)已按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并植入芯片;
第十六條 居民在社區辦理養犬登記,并領取《養犬登記證》和犬牌,辦理登記時需攜帶犬只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養犬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或本市居住證;
(三)《動物免疫證》;
(四)委托他人申請的,應當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證明、養犬人委托書。
(五)養犬管理費繳費票據。
審核通過后,制作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并簽訂權利義務告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并說明理由。
《養犬登記證》實行年審制度。養犬人或單位應當于《養犬登記證》期滿前三十日內,攜帶犬只及《動物免疫證》到所在社區、村組辦理年審。
第十七條 養犬應當繳納管理費。每只犬每年的管理費為五百元,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為收費主體,設立統一賬戶并向社會公布,由養犬人自行繳費,并向社區、村組提供繳費票據。
盲人飼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飼養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費;飼養絕育犬的,減半收取管理費;軍犬、警犬除外。
第十八條 養犬管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一上交國庫,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繁殖的幼犬,養犬人可以送予他人或送至犬只收容機構收容。對送予他人的,應當督促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否則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進行收容處理。
第二十條 單位確需飼養犬只的,前往農業農村局確定的免疫接種點辦理《動物免疫證》,在植入電子芯片后前往單位所在社區或村組辦理證件,按照居民養犬標準收取養犬費,在辦理《養犬登記證》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 犬只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三)獨立場所及犬籠、犬舍、圍墻等封閉圈養設施的相關證明;
(四)犬只管理相關制度。
(五)養犬管理費繳費票據。
第二十一條 養犬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到現住地所在社區、村組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養犬人遺失《養犬登記證》的,應當自遺失之日起十日內,到所在社區、村組補辦。
第二十三條 犬只死亡或者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丟失之日起十日內到社區、村組辦理注銷登記。
養犬人放棄飼養犬只且無法自行安置的,應當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場所,并到社區、村組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章 犬只的經營與銷售登記
第二十四條 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市農業農村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批準開設犬只養殖、銷售、診療、培訓類場所,應當自經營之日起15日內向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舉辦犬只展覽、表演等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在活動開始15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犬只經營場所對銷售的犬只做好實名購買及疫苗接種情況的登記造冊,定期將購買信息提供市農業農村局和城市管理執法局。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掌握銷售犬只的疫苗接種情況。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將犬只疫苗接種情況定期反饋各社區、村組,督促養犬人及時辦理相關證件。
犬只出售前應當提前3天向市農業農村局動物衛生監督所 申報檢疫,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營交易犬齡三個月以上的犬只,應當具備有效的《動物免疫證》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未按照規定對適齡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的,禁止銷售。
第二十七條 犬只交易市場應當實行定期消毒制度。
第四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八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只進入市場、商店、飯店、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展覽館、游樂場、候車(機)室等公共場所和其他設有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標志的區域。
(二)不得攜犬只乘坐除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出租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
(三)在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合,應當采取懷抱、收緊犬繩或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預防犬只傷人。
(四)攜犬只出戶時,應當為犬只戴嘴套、掛犬牌、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并避讓行人;養犬人攜犬只出戶時間為19時至次日8時。
(五)養犬人不得遺棄所飼養的犬只。
(六)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八)攜犬只出戶時,對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九)對科研實驗用犬、表演用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因檢驗、免疫、診療需要出戶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犬袋。
(十)定期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十一)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居民小區、商住樓內設立犬只養殖、銷售、診療、培訓、展覽、表演等場所。
第五章 犬只的疫情防治與留置處置
第三十條 對懷疑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聯系市民熱線(12345),由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專家進行診斷,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協同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疑似狂犬病等疫情,應當立即通過市民熱線舉報,由市民熱線通報市農業農村局,采取緊急防治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市農業農村局在本市范圍內指定犬只無害化處理區域,科學指導犬只飼養人在區域內進行犬只尸體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公民都有權進行批評、勸阻、撥打市民熱線舉報,市民熱線根據情況通知相關部門及時處置,構成治安違法的由公安部門處置。
第三十二條 養犬人未辦理登記、免疫,進行無證養犬的,由社區、村組責令養犬人5日內辦理登記、免疫和領證手續。未按時辦理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沒收其犬只。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沒收其犬只,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責令改正,對拒不進行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由市公安局沒收其犬只,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由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養犬人或養犬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一)、(二)、(三)、(四)、(九)項規定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予以警告,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養犬登記證》,沒收其犬只。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五)項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進行芯片信息追溯,對養犬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將養犬人通報相關部門,納入本市“誠信黑名單”。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六)、(七)項規定的,由市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八)項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責令改正,并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沒收其犬只,辦理《養犬登記證》的吊銷其證件,責令養犬人對養犬區域進行清理消毒,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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