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為加強和改進城區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城區公共場所養犬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三明市城市建成區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通告,做到依法養犬、文明養犬。
二、犬只飼養人應當按規定對犬只進行獸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
三、犬只飼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三)外出(遛犬)必須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用束犬鏈(繩)牽領;攜大型犬出戶時,應當為大型犬配戴嘴套,主動避讓他人和車輛;
(四)攜帶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應當即時清除犬只排放的糞便;
(五)不得攜帶犬只進入機關、學校、醫院、賓館、飯店、商場、電影院等公共場所;
(六)不得攜帶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導盲犬除外;
(七)犬只傷害他人的,犬只飼養人應當立即將受傷人送到醫院進行治療;犬只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犬只飼養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四、對城區公共場所內的無主犬、流浪犬、狂犬進行收容、處置。凡在城區公共場所內發現無人看管的犬只,一律視為流浪犬、無主犬。
五、未即時清除犬只排放的糞便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查處;養犬人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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