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加強養犬管理,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區和諧。近年來,社會上無序養犬引發的衛生、環境和治安等問題日益突出。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養犬管理工作的意見》(閩政辦〔2009〕14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加強領導
養犬管理涉及面廣,治理難度大,需要各級各有關部門密切協作,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為確保我市養犬管理工作取得成效,市政府決定成立全市養犬管理工作協調小組。
組 長:劉文標 市政府副市長
副組長:肖招鴻 市政府副秘書長
林 斌 市公安局副局長
成 員:黃再升 市農業局副局長
余紹麟 市衛生局副局長
陳文海 市工商局副調研員
陳維福 市執法局副局長
林日德 薌城區副區長
周俊雄 龍文區副區長
鄭文全 龍海市副市長
劉達文 漳浦縣副縣長
施仲達 云霄縣副縣長
沈義和 詔安縣副縣長
朱展發 東山縣副縣長
曾 民 平和縣副縣長
余金武 南靖縣副縣長
鄭明福 長泰縣副縣長
方龍輝 華安縣副縣長
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市公安局,負責全市養犬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收集匯總等工作。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趙永利任辦公室主任。各縣(市、區)應成立相應的養犬管理組織機構和辦事機構,確保養犬管理工作組織領導到位,責任落實到位。
二、職責分工
(一)公安部門:
牽頭協調養犬管理工作;查處因養犬行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排除有關部門在開展養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種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等。
(二)農業(畜牧獸醫)部門:
負責犬類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監測,發放犬類免疫證以及病犬、犬類尸體的無害化處置等工作;對興辦犬類飼養場和隔離場所,涉犬屠宰加工場所,以及犬類和犬類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對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動物診療許可證;開展犬類狂犬病防治知識宣傳工作等。
(三)衛生部門:
負責狂犬病疫情監測及疫情處理;保障人用狂犬疫苗的供應,負責被犬傷人員的傷口處理及狂犬疫苗的使用;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狂犬病預防控制知識的宣傳教育等。
(四)城管執法部門:
負責查處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負責查處占用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飼養、經營犬只的行為。
(五)工商部門:
負責對涉犬經營單位進行登記;對犬類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涉犬經營單位違反工商管理法規的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對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并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辦犬類飼養場、隔離場所,涉犬屠宰加工場所,以及犬類和犬類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和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等。
(六)各縣(市、區)政府:
要結合本地實際,科學細化措施,制定具體實施管理辦法,依法組織協調本轄區內各相關職能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養犬管理工作,開展集中統一專項整治行動,捕殺狂犬、捕捉流浪犬,規范養犬秩序。
三、工作措施
(一)引導群眾主動登記。
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為主體,以社區為重點,組織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村(居)干部、志愿者等深入社區,開展養犬知識和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工作,引導群眾主動登記,摸清社區養犬底數,做好登記造冊。
(二)組織開展養犬情況集中檢查。
對犬只未實行栓(圈)養管理、不及時清理犬只糞便、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等違法養犬行為,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強化規范養犬。
(三)組織實施犬類狂犬病免疫。
按照《中華人民共人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在專項行動中群眾主動登記的所有犬只,組織實施狂犬病免疫工作,登記犬免疫率要達到100%。
(四)集中清理街面無主犬、流浪犬。
對流浪犬進行集中收容,組織捕殺病(死)犬并及時進行檢(免)疫和無害化處理。
(五)集中治理涉犬經營單位。
對以營利為目的,在固定場所從事犬只養殖、交易經營的行為進行集中清理,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對非法犬類交易市場及犬養殖場予以取締;對犬醫院、犬商店等涉犬單位超范圍經營進行檢查,規范犬只經營、診療活動。
(六)組織集中治理行動。
春節前,各縣(市、區)要組織集中開展一次犬患治理專項行動,重點解決三個問題:一是犬破壞環境衛生等問題;二是非法犬類交易市場、街面流動無照售犬及犬醫院、犬用品商店超范圍經營等問題;三是犬傷人、擾民等問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養犬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公安部門牽頭,各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協調小組,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都要明確分管領導并確定一名聯絡員。各級協調小組要定期召開會議,加強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及時通報情況信息,研究部署工作,建立配合緊密、信息互通、措施有效的工作機制。市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對本系統養犬管理工作的督促、檢查與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涉及多個部門或具有共性的問題,應及時提請協調小組研究解決。
(二)明確責任,強化治理。
各級協調小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作,齊抓共管,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要強化治理,推動規范管理,在執法過程中用足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同時加強對涉及養犬管理工作相關問題的跟進式調查研究,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和管理模式,切實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三)廣泛宣傳,加強引導。
要把宣傳教育引導作為加強養犬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全方位、多層次、多渠道地開展 宣傳教育工作。要利用基層組織工作優勢,充分發揮村(居)委會、社區、物業服務企業以及養犬協會等組織的作用,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采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各種載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通過開展養犬管理集中宣傳日和文明養犬社區行等活動、召開社會各階層座談會等形式,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團體、各界群眾交流溝通;通過電臺、電視臺、報刊、互聯網等宣傳途徑,加大對違規養犬的危害、狂犬病危害、犬只管理與免疫、被犬咬傷后的處理等知識的宣傳力度,教育、引導群眾充分認識犬患和狂犬病蔓延的嚴重危害性,提高群眾文明規范養犬的自覺性和自我保護意識與能力,發動群眾積極舉報違章養犬行為,自覺參與犬類監督管理,形成人人支持、人人參與、人人監督規范養犬的良好氛圍。在管理和執法工作中,要把原則性和靈活性有機結合起來,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采取“先教育、后處罰,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辦法,體現人性化管理,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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