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那么2018年寧夏撫恤金發放標準是什么呢?2018年寧夏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最新政策是什么?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寧夏撫恤金發放標準相關政策,僅供參考!
《關于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及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寧人社發〔2014〕58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社會保險法》及自治區現行政策規定,經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區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通知如下。
一、喪葬費發放標準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喪葬費仍按原自治區勞動人事廳、財政廳《關于變更企業職工因工(因病)死亡后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寧勞人險字〔1993〕084號)執行,發放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個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含補繳費的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喪葬費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執行,發放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的2個月。
二、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撫恤金仍按原自治區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我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寧勞社發〔2008〕163號)執行,發放標準為43683.33元(即2007年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184.16元的20個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含補繳費的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撫恤金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執行,發放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的20個月。
三、資金渠道
上述費用由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四、執行時間
以上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期間遇國家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自 治 區 財 政 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