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那么2018年海南撫恤金發放標準是什么呢?2018年海南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最新政策是什么?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海南撫恤金發放標準相關政策,僅供參考!
近日,省人社廳、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喪葬補助金發放標準、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據了解,喪葬補助金標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其喪葬補助金發放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倍。
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其中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病故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為:因公犧牲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病故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20倍。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人社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近日聯合下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金標準。以及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
喪葬補助金標準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其喪葬補助金發放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倍。
一次性撫恤金標準:
1.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病故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為:因公犧牲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病故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20倍。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流程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其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由原單位提出申請,其中,工作人員死亡,填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及一次性撫恤金審核表》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由原單位發放;退休人員死亡,填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及一次性撫恤金申領表》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發。
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其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的申領,仍按原申報方式報送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按《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計發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其標準低于本通知規定的事業單位同類人員標準的差額部分,按資金渠道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原單位發放。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確定辦法
工作人員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按以下類型分別確定:
1.公務員(含參公人員,下同),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特區津貼之和;
2.法官和檢察官,為本人職務等級工資和特區津貼之和;
3.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特區津貼之和;
4.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特區津貼之和;
5.事業單位人員,為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特區津貼之和。
退休人員死亡當月基本退休費為本人退休時確定的基本退休費和按規定歷次增加基本退休費之和。其中,按規定歷次增加基本退休費是指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費和2016年1月1日后按照當年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1.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用于計算本人退休時基本退休費的項目: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獎金;
(4)事業單位人員,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
2.2006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用于計算本人退休時基本退休費的項目: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特區津貼;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特區津貼;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特區津貼;
(4)事業單位人員,為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特區津貼。
3.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過渡期內)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本人退休時確定的基本退休費,按下列標準確定: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
C: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3號)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此外,教護提高基本工資部分納入計算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
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精神辦理退職的人員,參照上述規定執行。退職人員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后歷次按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我省駐國外和港澳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的,其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標準以本人在省內的基本工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