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那么2018年陜西撫恤金發放標準是什么呢?2018年陜西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最新政策是什么?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陜西撫恤金發放標準相關政策,僅供參考!
全天共受理網上信訪事項44件,其中養老保險政策咨詢和辦理問題10件,工資福利與勞動關系問題4件,職稱評審問題7件,勞動監察問題7件,證書發放問題2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傷保險及其它問題14件。有關處室對每個問題都作了認真研究和答復,并由分管廳領導進行了審核,F選擇國企退休職工死亡遺屬補助問題予以刊登。
問題:付某某反映國企退休職工死亡遺屬補助如何理解和執行問題
我叫付某某,想咨詢關于退休職工去世后遺屬困難補助辦理事宜,我所在單位人事處認為執行了陜人社發〔2013〕65號文就不再執行陜勞發〔1999〕559號文、陜人社發〔2014〕22號,況且陜人社發〔2014〕22號中只提了2013年9月30日以前的人員漲遺屬補助金事宜,未對2013年9月30日以后遺屬補助作出規定。請領導協調解決為盼?
回復:
付某某同志,你好!你主要詢問領取了撫恤金且符合規定條件遺屬,是否還可以按月領取生活困難補助問題,F答復如下:
一、相關情況
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但具體配套政策規定至今沒有明確。
鑒于國家《社會保險法》有關企業參保人員撫恤金等配套政策遲遲沒有出臺,而我省企業參保人員又對撫恤金問題反映強烈的實際情況,經省政府同意,我省于2013年制定了《關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遺屬待遇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陜人社發〔2013〕65號),從2013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陜人社發〔2013〕65號規定,2013年10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參保人員,其遺屬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撫恤金待遇。
2014年我省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時,按照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陜西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部分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陜人社發〔2014〕22號)規定,只調整了2013年9月30日之前(未享受撫恤金待遇)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對于2013年10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參保人員,其遺屬已享受了撫恤金待遇,所以,符合條件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未予調整,仍按原規定標準執行。原標準為:按陜人社發〔2011〕31號規定,農業 人口遺屬每人每月30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350元。
三、答復意見
統合上述情況,對于已經享受陜人社發〔2013〕65號文件規定撫恤金,且符合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確定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和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陜勞社發〔2000〕37號)條件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仍按陜人社發〔2011〕31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