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北省勞動廳、財政廳關于企業職工死亡后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鄂勞險[1995]180號)規定:”一、職工死亡后,喪葬補助費按下列標準發給:因病或非非因工傷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個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5個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發給。二、一次性撫恤金,按下列標準發給:因病或非非因工傷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0個月,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20個月,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發給。
死亡撫恤金的性質
死亡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死亡撫恤金還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死亡撫恤金發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屬于遺產。
基于特定身份而產生的財產權如撫恤金,不能列入遺產范圍。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撫恤金是職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單位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相當于生活費,因死亡而發放的撫恤金,帶有撫慰其家屬的性質。由于撫恤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故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死亡撫恤金的分配
如果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對象作出規定,則應屬于近親屬共有。當事人要求對該撫恤金進行分割在法律上屬于對共有財產的析產。
近親屬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撫恤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處理時會按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撫恤金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
那么,對撫恤金如何分割呢?對此法律并無明確規定。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有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死亡撫恤金的具體分割,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進行分割。
單位對非因工死亡家屬發放的待遇主要有兩項,一是喪葬費,二是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兩項待遇都不屬于遺產,喪葬費應用于對亡者的后事處理,而供養親屬救濟費由單位發放給符合條件的直系親屬。
親屬只要符合供養親屬范圍和條件的,都可以享受供養親屬救濟費。如果沒有一人符合條件,則單位可以不發放此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