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放活、搞活人才工作,推動在吸引高端和急需緊缺人才方面有新的突破,真正讓人才引得進來、立得起來,加快構建區域人才高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高端和急需緊缺人才,在我市機關、企業依靠自身不能直接引進時,可以通過人才儲備,使用“引才專項事業編制”引進。
第三條 高端和急需緊缺人才儲備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由市委組織部(市人才辦)、市委編辦、市人社局及有關部門共同實施,市高端人才儲備中心具體承辦。
第二章 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 引進儲備高端和急需緊缺人才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大中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規模以上企業。
2.建有省級及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等研發載體,承擔國家或省重大項目的企業以及省級以上創新型示范企業。
第五條 引進儲備高端和急需緊缺人才機關,應是承擔市委、市政府重大戰略任務的牽頭單位,或專業性要求高的單位。
第六條 引進儲備高端和急需緊缺人才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畢業并取得相應學位,其中原則上碩士應在30歲以下,博士在35歲以下,留學歸國碩士研究生放寬到35歲以下、博士40歲以下,對有高級職稱的或有實際工作經驗的碩士、博士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2.可一事一議研究決定特殊人才引進。對有特殊技能本領的人才,經認定后應不唯學歷和職稱;對引進人才作出突出貢獻的,應納入“雙千計劃”進行評選資助。
第三章 儲備和管理
第七條 儲備人才引進程序:
1.制定儲備計劃。用人單位根據需要提出引才需求,報市人才辦審核。市人才辦根據機關、企業需要和全市引進高端人才總體安排,提出人才儲備計劃,報市委或市委領導和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會議審定。
2.引進儲備人才。由市委組織部(市人才辦)商市委編辦、市人社局細化引進儲備事項,并會同市人社局發布引進儲備計劃,采取“常年招引+集中招引”方式引進人才。簽約人才后,報經市委或市委領導和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會議同意,并商市委編辦辦理“上編”手續,由市委組織部(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主管部門)確認后辦理聘用等手續。原則上在市級儲備博士、正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以上人才,在區縣儲備碩士、副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以上人才。
3.派駐機關、企業工作。儲備在市高端人才儲備中心的,由市委組織部(市人才辦)派駐申請的機關、企業單位掛職,有2年及以上工作經歷的,直接掛任行政機關部門副職或企業中高管,為有利于人才成長和推動工作,2年以下工作經歷的,原則上先安排到鄉鎮或企業中層以下掛職滿2年,再安排掛任行政機關部門副職或企業中高管。儲備在區縣的,參照市上辦法辦理。
第八條 引進儲備人才由市高端人才儲備中心按規定聘用, 引進的儲備人才在自貢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
第九條 引進儲備人才的日常管理、考核由市人才辦、高端人才儲備(服務)中心和掛職單位共同負責。年度考核結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有關規定,主要內容包括工作實績、取得成果以及創造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年度考核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條 合同期滿,根據引進儲備人才意愿,經考核合格,可調動至市內相應事業單位工作。派駐企業工作,如與企業達成一致意愿,由本人提出申請,與市高端人才儲備中心解除聘用合同,依法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派駐機關工作表現優秀的,可以通過調任進入機關擔任相應層次領導職務,本人極其優秀、單位極其急需的,可走破格提拔程序擔任領導職務。合同履行期間,引進儲備人才如被本地企事業單位“相中”,根據本人自愿,經掛職單位同意,也可提前辦理辭聘、解聘或調動手續。
第十一條 儲備人才正式落實接收單位或中途取消儲備資格的,解除、終止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市高端人才儲備中心與儲備人才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三條 引進儲備人才,遇市高端人才儲備中心無相應等級崗位設置或設置的相應等級崗位無空缺時,可以申請設置特設崗位,按規定初聘為事業單位七級或八級職員、正高級或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掛職期間,派駐機關工作的,執行事業單位相應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政策,所需經費由市、區縣財政分級負責(派駐市級機關的,執行事業單位的基本工資、津補貼和績效工資,由市高端人才儲備中心發放,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差旅費、加班值班補助等其他待遇由掛職機關單位發放;派駐區縣機關的,參照派駐市級機關的辦法執行,由區縣委組織部<人才辦>具體辦理);派駐企業工作的,執行所在企業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政策(辦理停薪留職),所需經費由所在企業負責。
第十四條 凡正常履行服務協議并能達到最低服務年限的,按不滿2年工作經歷的博士20萬元/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才或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博士30萬元/人;碩士或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才5萬元/人發放安家補助(可入住市青年人才公寓過渡)。實行提前一次性發放,如服務年限不滿5年,則按比例退還。由市高端人才儲備中心儲備并派往市級機關的,安家補助資金由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承擔;派往企業的,安家補助資金由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和企業各承擔50%,其余情況,由區縣和用人單位參照執行。引進儲備人才符合市“雙千計劃”、招商引資引智人才政策等條件的,同時享受相應待遇(如遇政策重合,按就高不就低享受一次)。
要讓引進人才在經濟收入上、社會地位上享有相應待遇,充分體現“成果議價”、“論功行賞”。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區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縣高端和急需緊缺人才引進儲備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才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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