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吸引和培養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意見》(桂發〔2010〕30號)、《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通知》(桂發〔2011〕5號)文件精神,為深入實施人才強桂戰略,加強對我區高校引進人才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圍繞“富民強桂”戰略,從2013年到2020年,引進并有重點地支持100名左右人才來廣西高校創新創業。
第三條 引進人才的基本原則是:
(一)突出重點。圍繞自治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重點引進一批具有國際水準、國內領先、高校急需的人才。
(二)重在使用。創新體制機制,搭建事業平臺,營造良好環境,充分發揮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辦。針對人才引進和使用的特點,根據人才發展的需要,允許采用某些特殊政策,成熟一個、引進一個。
(四)統籌實施。高校人才引進工作由自治區教育廳統一指導實施,各用人高校負責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自治區教育廳和用人高校形成協調有力、辦事高效的工作機制。
第二章 引才標準與程序
第四條 引進的人才應有海外求學或工作經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特別優秀的急需人才,年齡可放寬至50周歲。引進后必須全職在國內工作,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學位并有3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經歷,或在國內取得博士學位并有5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經歷;為所從事科研領域中的拔尖人才,是該領域學術(技術)帶頭人或有成為該領域學術(技術)帶頭人的發展潛力。
(二)對博士在讀期間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海外應屆畢業生,或取得了突出成績并且是高校急需緊缺的海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可以破格引進。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回國工作一年之內均可申報。
第五條 自治區教育廳綜合各用人高校的意見,匯總形成人才引進目錄和年度工作計劃后發布執行。
(一)人才引進目錄主要內容為各高校今后5—10年的人才需要,用于引進人才的重要崗位及經費支持計劃等。
(二)年度工作計劃根據人才引進目錄制定,主要內容是各高校每年引進的人才規模、提供的崗位、事業平臺建設意見等。
第六條 用人高校物色擬引進人選,進行接洽并達成初步引進意向后,填報《廣西高校引進人才“”申請表》,經本校公示后,向自治區教育廳提出申請。
第七條 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進行評審,確定入選人員名單。
第八條 用人高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與引進人才簽訂工作合同,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九條 符合基本條件的人才也可以通過自薦的方式直接向自治區教育廳申報。通過自薦、其他渠道推薦,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進的人才,由自治區教育廳商有關部門、高校按既定程序個案處理。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條 引進的人才,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自治區財政一次性給予每位引進的人才理工類50萬、人文社科類30萬元資助,所需經費列入自治區教育廳年度部門預算予以解決。高校從非財政撥款中按1:1配套資助。資助資金由用人高校統籌用于所引進人才的科技創新、創業啟動和改善工作生活條件等方面。
(二)依法保護其知識產權,鼓勵科技技術成果申報專利,支持技術成果轉讓。職務發明成果轉讓后的收益分成,經與高校協商同意,可以高于國家規定的比例。
(三)用人高校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啟動費,科研儀器設備、實驗用房等進行科研工作必備的條件,在團隊建設、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項目申請等方面給予傾斜。
(四)對編制已滿的高校,確因工作需要引進人才,由高校提出申請,經自治區教育廳審核后,報機構編制部門批準,可采取“先進后出”的辦法辦理編制使用手續。專業技術崗位已滿的,可按程序報請相關部門批準后,享受同級崗位人員待遇。
(五)引進人才需要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照顧,對業務水平、業績成果突出的專業人才,可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一條 引進的人才,享受用人高校按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保險等待遇。其他有關工作、生活方面的待遇,由用人高校根據實際情況與引進的人才商定。
第十二條 各用人高校為引進人才建立檔案,制定日常聯系和服務辦法,建立跟蹤服務和溝通反饋機制,解決他們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條 引進的人才實行合同管理。引進的人才服務期至少5年,由用人高校按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進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及期滿考核,期滿考核結果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十四條 引進的人才期滿考核優秀的,鼓勵所在高校根據工作完成情況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五條 引進的人才年度考核不稱職的,由所在單位提出整改要求;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稱職,報自治區教育廳認定后,解除聘任合同,終止其享受的相關待遇并按合同約定由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高校根據發展需要,研究制定實施本校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有針對性地引進一批人才。
第十七條 通過本辦法引進的人才已納入國家資助或廣西其他人才專項資助的,按就高的原則享受待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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