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引進核準工作的通知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珠海市人才引進核準辦法》(珠府〔2017〕6號文)(以下簡稱《核準辦法》),拓寬人才引進政策覆蓋面,提升人才引進工作效率,大力引進更多優秀人才,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創新人才高地建設,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人才引進核準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含中央及省屬駐珠機關事業單位、按企業化管理運作的新型研發機構等)通過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引進的人員,納入《核準辦法》人才引進范圍。
二、我市技工院校、中等職業院校畢業生,在我市就業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一年以上的,納入《核準辦法》人才引進范圍。
三、畢業三年內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可憑畢業證和相關資料直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落戶。
四、我市用人單位引進具有三級(高級)、四級(中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能人才,其職業資格必須與工作崗位匹配。
派遣機構申請引進上述技能人才,申請人須在我市工作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一年以上。
五、我市用人單位通過《核準辦法》相關規定申請引進企業急需的業務骨干人員,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通過后予以引進落戶。
六、通過原有市外干部調動、畢業生接收報到、技術工人招調、留學回國人員引進等渠道,已辦結人才引進手續但尚未辦理戶口遷移,且符合《核準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可向市、區人才引進核準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七、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人才公共戶,通過人才引進核準辦法引進的人才,無法按照本市自有房產、用人單位集體戶先后次序入戶的,可以落戶屬地人才公共戶。
八、實施人才引進核準業務“全城通辦”,用人單位、申請人可自主選擇在市、區的人才引進核準經辦機構申請辦理人才引進手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執行中如有疑問,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才引進核準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引進工作,暢通引進渠道,規范引進管理,根據《珠海經濟特區人才開發促進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引進,是指我市用人單位(機關事業單位除外)從市外引進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社會工作人才、留學回國人員,以及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等,并依程序辦理人事關系轉移、檔案接收及戶籍遷入等事項。
第三條 人才引進采用直接核準方式。
第四條 人才引進工作按照程序規范、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實行統一政策依據、統一核準條件、統一信息管理。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人才引進綜合管理工作,依據本辦法編制發布人才引進核準條件目錄、業務辦理指南,并與各區(經濟功能區,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具體實施。
公安部門負責人才入戶核準等工作。
科技、教育、民政、衛計、國資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第二章 人才引進條件
第六條 申請引進的人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身體健康;
(二)年齡在18周歲以上,男性和女性年齡分別在50周歲以下和45周歲以下(本辦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三)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類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可直接辦理人才引進手續:
(一)經珠海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人員(院士不受年齡限制);
(二)入選珠海市級各類人才計劃(項目),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人員;
(三)獲得珠海市級或經我市推薦獲得省級以上獎勵榮譽的人員;
(四)符合珠海市引進海外人才智力條件要求的留學回國人員;
(五)納入全國統一招生計劃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高職)以上學歷的應屆畢業生;
(六)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
(七)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專科(高職)學歷、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
(八)取得非全日制本科學歷(須取得學士學位)、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其中本科學歷(須取得學士學位)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博士學位)的在40周歲以下;
(九)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技能人才:
1.具有高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高技能人才(我市技術工人招調限制職業工種的除外),其中技師在45周歲以下、高級工在40周歲以下;
2.具有中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年齡在35周歲以下,且符合珠海市緊缺技工工種目錄的技能人才;
3.按照珠海市企業技能人才評價辦法取得企業技能人才評價證書的人員;
4.獲得珠海市級職業技能競賽一類競賽各職業(工種)前六名、二類競賽各職業(工種)前三名的人員。
第八條 人才引進核準條件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定期編制,并報請市政府批準同意后發布實施。
第九條 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規定條件,但確屬企業急需的業務骨干人員,由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引進申請,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報市戶口準入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每年引進的業務骨干人員總量,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請市政府確定。
第三章 業務受理及辦理程序
第十條 國家、省駐珠海企業、市屬企業等用人單位的人才申請辦理引進業務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其他用人單位的人才申請辦理引進業務的,由其注冊地所屬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
第十一條 符合人才引進條件的,用人單位或本人可通過珠海市人才引進系統提出申請,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審核通過的決定。對情況特殊的,可適當延長時限。
經審核無異議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知用人單位(經辦人)提交書面申報材料。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受理書面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引進的決定。對情況特殊的,可適當延長時限。
第十二條 經核準引進的申請人,可依程序在規定時限內辦理人事關系轉移、檔案接收及戶籍遷入等事項。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才引進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人才引進業務審核中實行經辦負責制,違反有關規定的,追究行政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有提供虛假材料等違規行為的,3年內不得申請人才引進,并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建立規范的勞動關系,依法辦理就業登記和參加社會保險,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申報過程中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和經辦人共同簽字負責制。
第十七條 在申報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經辦人3年內均不得辦理人才引進業務,并納入單位及個人信用記錄;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人員辦理人才引進手續的;
(二)偽造、變造或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不嚴格核實申報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行賄、受賄或索賄情形的;
(五)有利用人才引進進行收費行為的;
(六)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國內高等院校珠海校區(園)人才引進按原政策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不包含本數,“以上”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實施期間,我市原有的有關人才引進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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