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第一條 為大力引進高層次人才來黃岡工作,建設一支高素質人才隊伍,切實增強區域發展的核心競爭力,促進黃岡經濟和社會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市各類企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堅持以用人單位為主體、人才流動自由的原則;堅持雙向選擇,學用一致,引才與引智,引才與創業,引才與引進項目、資金、技術和管理相結合。
第三條 引進的主要對象:
(一)國家級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國內外某一學科、領域內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二)省級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省政府專項津貼專家,省級某一學科、領域內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三)本市高新技術產業、支柱產業、新興產業、高效農業項目、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等領域急需的國內外專業技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高級技師及其他高層次人才。
第四條 政府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企業比照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事業單位執行優惠政策;對企業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比照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給予同等待遇。企業為引進人才配套的科研啟動、安家、購房補貼等費用可以列入企業成本核算。
第五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可采取雙方協商的形式來黃岡工作。
第六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應由政府承擔的經費,實行分級負擔。由市直企事業單位引進的,由市級財政列支;縣(市、區)企事業單位引進的,由縣級財政列支。
第七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簽約在黃岡工作或服務3年以上的,參照下列標準提供創業經費:
(一)帶項目、帶資金注冊孵化企業,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可以給予10萬元創業經費;
(二)進行重點項目和技術難題攻關的,可以給予8萬元創業經費;
(三)在用人單位提供的重要崗位做出了突出貢獻的,可以給予5萬元創業經費。
以上經費由用人單位和財政各承擔50%。
第八條 高層次人才帶項目、帶成果、帶產品來黃岡創業的,可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經市委人才辦和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認定后,給予1至5萬元的科研經費資助,由用人單位和財政各承擔50%。
第九條 用人單位引進的博士,財政每月給予500元政府津貼。
第十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其稅費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不受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數額和工資總額限制。用人單位屬企業的,可自主確定引進人才的薪酬,可以專利、發明、技術、資金等要素參與分配,其比例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到事業單位工作的,優先使用單位空余編制。因特殊情況不能調轉人事關系的,由人事部門重新辦理建檔手續,檔案由市人才交流機構代管,并由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確定工資標準和職稱資格。
第十三條 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需要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可采取特殊評審的辦法,直接申報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不受任職年限、任職臺階限制。
第十四條 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允許在職攻讀博士,到各大專院校接受短期培訓。進行科研和從事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等,屬于國內空白或本市急需的科研項目和課題,可按有關規定優先立項并支持科研資助經費和課題經費。
第十五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創造了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經市委人才辦和有關部門認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黃岡市杰出人才獎”榮譽稱號,并獎勵15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一套。
第十六條 引進人才來黃岡工作的,用人單位為其提供或租用1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簽約在黃岡工作、服務3年以上的,財政給予一次性1萬元安家費;如需購買住房則由財政一次性補助5萬元,用人單位可給予相應的購房補貼。
第十七條 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黃岡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同時可為其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賬戶。由市委人才辦組織衛生部門為高層次人才定期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
第十八條 高層次人才隨遷配偶可根據本人專長和意愿,由引進單位協助安排工作。引進人才隨遷子女入托、入中小學,可以選擇公辦學校就讀,由教育部門協助辦理入學手續,免收擇校費用。用人單位視情況可提供一定數量的子女教育補貼。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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