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健全完善人才政策體系,以更加開放的視野培養和集聚人才,為全面深化六項重大攻堅、持續推進“一區兩城一中心”建設、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人才保障,根據《中共漯河市委關于進一步加強黨管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見》(漯發〔2015〕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旨在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集聚一大批優秀人才,全面提升人才素質,激發人才創新創業創造活力,增強人才的獲得感和榮譽感,在全社會形成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圍。
第三條 本辦法中引進人才包括全職引進和柔性引進。全職引進是指與我市企事業單位簽訂5年以上工作協議且每年在漯工作時間不少于10個月的引進市外人才方式。柔性引進是指我市企事業單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常住、但求常來”的理念和“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合同管理、績效激勵”的運作方式,在不改變市外人才人事關系、戶籍關系前提下的引進市外人才方式。
第二章 人才引進培養激勵重點領域和對象
第四條 人才引進培養激勵重點領域
(一)食品、造紙、鹽及化工等傳統產業轉型升級領域。
(二)裝備制造、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等戰略支撐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
(三)互聯網新業態、現代物流、金融保險、健康養老、信息服務、文化旅游等現代服務業領域。
(四)生態環境建設和現代農業領域。
(五)城市規劃設計、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領域。
(六)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其他領域。
第五條 人才引進培養激勵重點對象
(一)人才引進重點對象
1.國內兩院院士、歐美等發達國家院士或相當層次人才。
2.國家“”和“”人才、河南省“”人才或相當層次人才,擁有海外博士學歷、學位且在海外企業任中高級管理職務10年以上或有海外高校、科研機構等企事業單位高級職稱的海外高層次人才。
3.具有博士學歷、學位且擔任過省級及其以上重大項目負責人5年以上,或在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正高級職稱人員。
4.參加工作不足5年的博士研究生(含應屆博士研究生),或在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副高級職稱人員。
5.到我市企業工作的碩士研究生和“雙一流”建設高校本科生。
6.不受學歷和職稱限制,擁有與我市重點領域結合緊密的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發明專利或獨門技術,具備突破重大技術、解決關鍵問題的能力,屬于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各類實用型人才,以及有國內外知名企業5年及其以上中高管經歷來我市擔任規模以上企業(公司)總經理(總裁)的職業經理人等。
7.我市急需緊缺、能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或在某專業領域能夠形成區域性輻射優勢的高層次人才。
8.創新創業人才團隊。
(二)人才培養重點對象
1.企業經營管理人才。
2.專業技術人才。
3.全市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參加繼續教育并取得博士、碩士學位的在職人員。
4.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各領域急需的高技能實用人才。
5.創新創業人才團隊。
(三)人才激勵重點對象
1.獲得省級及其以上科技進步獎的我市優秀人才。
2.入選、當選省級及其以上人才的我市優秀人才。
3.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和“全國技術能手”的我市高技能人才。
4.市杰出人才。
5.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
6.市優秀城鄉高技能人才。
7.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市級及其以上團隊和人才。
第三章 人才引進培養激勵政策
第六條 人才引進政策
(一)全職引進人才政策
1.對于國內兩院院士、歐美等發達國家院士或相當層次人才,與我市企事業單位簽訂5年以上工作協議,每年在漯工作時間不少于10個月的,給予300萬元安家費和200萬元的生活補助費;全職在漯工作且購房的,安家費一次性撥付,生活補助分5年撥付;全職在漯工作不購房的,其安家費和生活補助分5年撥付。對其研究開發項目,按照項目投資額和開發進度,由市財政與引進單位按8:2比例給予資金扶持,市財政最高扶持3000萬元。項目投資額與開發費用由市科技局、市人才辦核定。
2.對于國家“”和“”人才、河南省“”人才或相當層次人才,擁有海外博士學歷、學位且在海外企業任中高級管理職務10年以上或有海外高校、科研機構等企事業單位高級職稱的海外高層次人才,與我市企事業單位簽訂5年以上工作協議,每年在漯工作時間不少于10個月的,給予200萬元安家費和100萬元生活補助費;全職在漯工作且購房的,安家費一次性撥付,生活補助分5年撥付;全職在漯工作不購房的,其安家費和生活補助分5年撥付。對其研究開發項目,按照項目投資額和開發進度,由市財政與引進單位按8:2比例給予資金扶持,市財政最高扶持500萬元。項目投資額與開發費用由市科技局、市人才辦核定。
3.具有博士學歷、學位且擔任過省級及其以上重大項目負責人5年以上,或在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正高級職稱人員,與我市企事業單位簽訂5年以上工作協議,每年在漯工作時間不少于10個月的,分5年撥付50萬元安家費。市財政按每月300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發放期限3年。
4.參加工作不足5年的博士研究生(含應屆博士研究生),或在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副高級職稱人員,與我市企事業單位簽訂5年以上工作協議,全職在漯工作的,分5年撥付20萬元安家費。市財政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發放期限3年。
5.對于在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企事業單位工作5年以上的碩士研究生,與我市企業簽訂5年以上工作協議,全職在漯工作的,分5年撥付10萬元安家費。市財政按每月100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發放期限3年。
6.對于參加工作不足5年的碩士研究生(含應屆碩士研究生)和“雙一流”建設高校本科生,與我市企業簽訂5年以上工作協議,全職在漯工作的,分5年撥付5萬元安家費。市財政按每月80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發放期限3年。
7.不受學歷和職稱限制,擁有與我市重點領域結合緊密的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發明專利或獨門技術,具備突破重大技術、解決關鍵問題的能力,屬于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各類實用型人才,以及有國內外知名企業5年及其以上中高管經歷來我市擔任規模以上企業(公司)總經理(總裁)的職業經理人等,與我市企事業單位簽訂5年以上工作協議,根據其引進單位性質和個人貢獻度,實行“一事一議”,分5年撥付不少于5萬元的安家費。市財政按每月不少于80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發放期限3年。
(二)柔性引進人才政策
1.對口服務。對省級及其以上單位高層次人才到我市企事業單位對口服務一年及其以上的,服務期限內按每月3000元標準發放生活補助。
2.校(院)企(單位)合作。對我市企事業單位與市外本科高校、省級及其以上科研院所和企業研發中心等企事業單位簽訂整體合作協議,共建科研平臺,進行技術交流,選派優秀高層次人才為我市企事業單位提供智力支持的,一次性資助工作經費20萬元。對我市企事業單位在市外國內城市或歐美等發達國家設立研發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技術轉移中心和產業化基地等平臺,就地吸引使用市外人才,設在市外國內的一次性資助工作經費20萬元,設在國外的一次性資助工作經費30萬元。
3.短期服務。對聘請市外高層次人才為我市企事業單位提供戰略咨詢、科學研究、課題攻關、人才培養、成果轉化、技術推廣、工藝改造、項目開發及其他相關方面的智力支持(國內每年來漯不足10次或不足30天,國外每年來漯不足5次或不足15天),報銷來往交通費用,并憑交通憑證按日發放生活補助,發放期限每人最多3年。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1)對于國內兩院院士、歐美等發達國家院士或相當層次人才,每日補助2000元。
(2)對于國家“”和“”人才、河南省“”人才或相當層次人才,擁有海外博士學歷、學位且在海外企業任中高級管理職務10年以上或有海外高校、科研機構等企事業單位高級職稱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每日補助1800元。
(3)具有博士學歷、學位且擔任過省級及其以上重大項目負責人5年以上,或在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正高級職稱人員,每日補助1500元。
(4)參加工作不足5年的博士研究生(含應屆博士研究生),或在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副高級職稱人員,每日補助1000元。
(5)對于在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企事業單位工作5年以上的碩士研究生,每日補助500元。
(6)對于參加工作不足5年的碩士研究生(含應屆碩士研究生),每日補助300元。
(7)不受學歷和職稱限制,擁有與我市重點領域結合緊密的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發明專利或獨門技術,具備突破重大技術、解決關鍵問題的能力,屬于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各類實用型人才,根據其引進單位性質和個人貢獻度,實行“一事一議”,每日補助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4.長期聘用。對市外人才與我市企事業單位簽訂一年及其以上聘用合同定期來漯工作,為我市企事業單位提供戰略咨詢、科學研究、課題攻關、人才培養、成果轉化、技術推廣、工藝改造、項目開發等服務(國內每年來漯10次及其以上或30天及其以上,國外每年來漯5次及其以上或15天及其以上。來漯天數或次數不足的,按短期服務政策執行),報銷交通費用,并憑來往交通憑證發放生活補助,發放期限每人最多3年。具體標準如下:
(1)對于國內兩院院士、歐美等發達國家院士或相當層次人才,每年發放生活補助12萬元。
(2)對于國家“”和“”人才、河南省“”人才或相當層次人才,擁有海外博士學歷、學位且在海外企業任中高級管理職務10年以上或有海外高校、科研機構等企事業單位高級職稱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每年發放生活補助9.6萬元。
(3)具有博士學歷、學位且擔任過省級及其以上重大項目負責人5年以上,或在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正高級職稱人員,每年發放生活補助6萬元。
(4)參加工作不足5年的博士研究生(含應屆博士研究生),或在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副高級職稱人員,每年發放生活補助3.6萬元。
(5)對于在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企事業單位工作5年以上的碩士研究生,每年發放生活補助1.8萬元。
(6)對于參加工作不足五年的碩士研究生(含應屆碩士研究生),每年發放生活補助1.2萬元。
(7)不受學歷和職稱限制,擁有與我市重點領域結合緊密的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發明專利或獨門技術,具備突破重大技術、解決關鍵問題的能力,屬于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各類實用型人才,根據其引進單位性質和個人貢獻度,實行“一事一議”,每年補助不低于1.2萬元,最高不超過12萬元。
(三)對我市急需緊缺、能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或在某專業領域能夠形成區域性輻射優勢的高層次人才,根據用人單位和人才個人簽訂的協議待遇,由同級財政按一定比例匹配資助,實行“一事一議”。
(四)積極引進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對引進的創新創業團隊給予重點資助。
(五)對2015年1月以前,到我市企業工作的博士及其他更高層次人才,本辦法實施之日仍繼續在企業工作的,按照柔性引才“長期聘用”政策相關標準發放生活補助。
(六)對人才個人的資助,以第一引進企事業單位為準,不重復發放。對同時符合多項資助條件的,按就高原則給予一項資助,不重復資助。
第七條 人才培養政策
(一)對于認定的創新、創業團隊,分別給予創新團隊50-150萬元、創業團隊300-500萬元的扶持資金。屬世界一流水平的創新團隊,采取特事特辦、“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特別支持。
(二)對納入全市優秀企業家培育計劃者,每年組織赴國內外知名高校、沿海發達地區集中學習培訓。鼓勵和引導我市優秀企業家到國內外知名企業掛職鍛煉,掛職期3個月及其以上的,按照每人每月500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
(三)對納入全市青年拔尖人才培養支持計劃者,所承擔或從事的科研課題通過審定的,給予自然科學領域每人15萬元、社會科學領域每人3萬元扶持經費,資金分3年撥付,用于其專業課題的學習研究。
(四)對于全市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經主管部門和單位同意,并取得博士、碩士學位的,由同級財政分別負擔學費的70%和50%,個人分別負擔30%和50%。
(五)鼓勵我市企事業單位以投資、委托、合作等形式在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企事業單位培養我市所需的專門人才。
第八條 人才激勵政策
(一)物質獎勵
1.對于我市專業技術人員科研開發項目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二等獎的,分別獎勵第一完成人300萬元、200萬元;獲得河南省科技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獎勵第一完成人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
2.對我市人才入選河南省“”或相當層次人才的,每入選1人獎勵培養單位50萬元,獎勵人才個人30萬元。獎勵單位的資金用于當選或入選人才的科研活動。當選或入選更高層次人才的獎勵,實行“一事一議”。
3.對我市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和“全國技術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分別給予每人一次性獎勵3萬元和1萬元。
4.對我市獲得國家級、省級重點學科的分別給予學科所在團隊一次性獎勵10萬元和5萬元,給予學科帶頭人一次性獎勵4萬元和2萬元。
5.對評選出的市杰出人才,每人一次性獎勵5萬元。
6.對評選出的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每人一次性獎勵1萬元。
7.市優秀城鄉高技能人才的評選向科技實用人才傾斜,對評選出的市優秀城鄉高技能人才,每人一次性獎勵5000元。
8.原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者的津貼標準提高至每月300元,發放期限至原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者退休或調離專業技術崗位。
(二)榮譽激勵
1.實行市、縣(區)黨政領導干部聯系高層次人才制度,定期聽取意見和建議,幫助協調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2.對作出突出貢獻的高層次人才,優先作為市級及其以上人才評選推薦人選。
(三)組織學習交流活動
1.舉辦高層次人才專題培訓班,鼓勵專家人才外出培訓、學習觀摩和學術交流。
2.鼓勵企事業單位輸送人才到國內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進行交流培訓,或參加國際國內學術研討。
3.發揮工商聯、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行業協會、博士聯誼會聯系高層次人才的作用,建立高層次人才俱樂部、人才沙龍、人才之家等人才交流平臺。
(四)提供綜合服務
1.幫助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其隨遷父母、配偶、子女在市區落戶,配偶暫無工作的幫助推薦就業,子女處于義務教育階段學習的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安排就讀。
2.每年組織國務院特殊津貼享受者、省優秀專家、市杰出人才、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市優秀城鄉高技能人才、市政府特殊津貼享受者、在漯博士、市青年拔尖人才等高層次人才進行健康體檢,建立專家人才健康檔案。
3.為國務院特殊津貼享受者、省優秀專家、市杰出人才、市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在我市工作和創業的博士、地方年納稅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企業法人等市級及其以上人才辦理綜合保險。
4.每年組織優秀專家人才外出療養。
第四章 人才引進認定程序
第九條 人才引進認定程序包括:
(一)發布公告。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市人才辦、市人社局定期征集全市企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需求,并通過不同渠道向社會公布。
(二)人才引進。按照“政府引導、用人單位為主體、人才資源市場化配置”原則,通過招聘引才、中介引才、合作引才、項目引才、平臺引才和組織派遣等方式,精準引進各類人才。引才單位對所引進人才要嚴格把關,明確雙方責任義務,認真履行合同手續。
(三)人才申報。引才單位填報高層次人才引進政策申報表,同時提供引進人才的學歷學位認證報告、簽約協議書、合同、榮譽證書及文件、任職證明、交通憑證、年度績效證明等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四)受理初審。各縣(區)人社部門負責受理企事業單位提請的引才憑證材料(附電子版),匯總后報各縣(區)人才辦初審。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城區組織人事部門按管轄區域受理企事業單位提請的引才憑證材料并進行初審匯總。市人社部門負責受理市直有關單位、系統、高校等提請的引才憑證材料并進行初審匯總。
(五)審定。每年年底前,各初審單位將企事業單位引進人才的初審匯總材料統一報市人才辦審定。各縣(區)和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城區以柔性引才方式引進的“短期服務”類高層次人才,由各縣(區)人才辦和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城區組織人事部門直接審定。
第五章 資金來源及資金撥付方式
第十條 資金來源
(一)各縣(區)和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城區要設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專門用于人才引進培養激勵方面的資助。對認定的人才引進培養激勵資金由同級財政納入同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鼓勵企事業單位單獨或吸納社會資本設立人才開發基金,確保人才開發的可持續性。
(二)對參加繼續教育取得博士、碩士學位的在職人員的學費,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分別由同級財政負擔。
(三)對柔性引才方式引進的“短期服務”類人才的資助資金,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分別由同級財政負擔。
(四)對引進的我市急需緊缺、能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或在某專業領域能夠形成區域性輻射優勢的高層次人才的資助資金,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分別由同級財政負擔。
(五)本辦法涉及的其他人才引進培養激勵資金由市財政負擔。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方式
(一)人才引進資金撥付方式
市人才辦負責將人才引進資金撥付給受理初審單位,由受理初審單位及時足額撥付給人才引進單位,再由人才引進單位發放給個人。涉及由各縣(區)及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城區負擔的人才引進資金,由縣(區)及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城區審定單位直接足額撥付給人才引進單位,再由人才引進單位發放給個人。其中,柔性引才中“短期服務”類人才的來往交通費用和生活補助由用人單位先行支付。
(二)人才培養資金撥付方式
1.對認定的創新創業團隊的資助資金,由市人才辦直接撥付給創新創業團隊。
2.對我市優秀企業家到國內外知名企業掛職鍛煉優秀企業家的培養資金,由市人才辦直接撥付給企業家所在企業。
3.對全市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參加繼續教育取得博士、碩士學位在職人員的學費,按照《漯河市市直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繼續教育財政資助暫行辦法》(漯人才辦〔2015〕11號)規定撥付。
(三)人才激勵資金撥付方式
1.對獲得國家、省級科技進步獎第一完成人的獎勵資金,由市人才辦直接發放給人才本人。
2.對我市人才入選河南省“”或相當層次人才,以及當選或入選更高層次人才的獎勵資金,獎勵單位的由市人才辦撥付給人才所在單位,獎勵個人的由市人才辦直接發放給人才本人。
3.對我市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和“全國技術能手”的高技能人才的獎勵資金,由市人才辦直接發放給人才本人。
4.對我市獲得國家級、省級重點學科的人才獎勵資金,獎勵學科所在團隊的由市人才撥付給團隊所在單位,獎勵學科帶頭人的由市人才辦直接發放給人才本人。
5.對市杰出人才的獎勵,由市人才辦撥付給人才所在單位,由人才所在單位發放給人才本人。
6.對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的獎勵,由市人才辦撥付給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發放給人才本人。
7.對市優秀城鄉高技能人才的獎勵,由市人才辦分別撥付給市人社局和市農業局,由市人社局、市農業局發放給人才本人。
8.本辦法人才激勵政策中各類人才享受的綜合服務,由市人才辦、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按程序撥付給第三方服務單位。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受理、初審單位要嚴格審核把關,杜絕簽訂虛假合同、偽造憑證和原始材料等行為。發現弄虛作假的,要追繳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強化政策績效考核,用人單位要制定具體考核辦法,運用市場化的手段評價、激勵人才。對作用發揮不明顯的人才,可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實后取消已享受政策待遇。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才辦、人社局和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城區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資金監管,確保?顚S,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對人才個人的資助和獎勵,按照國家稅收政策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原人才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商市人才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承擔。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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