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根據《濟寧市重點產業緊缺人才引進計劃實施辦法》,碩士人才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由政府財政按給予人才津貼,3年內給予每人每年1.2萬元人才津貼。
濟寧市重點產業緊缺人才引進計劃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濟寧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魯西科學發展高地人才支持計劃的意見》(濟發〔2016〕25號),推進實施濟寧市重點產業緊缺人才引進計劃,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濟寧市重點產業緊缺人才引進計劃,是指到2020年引進2000名左右相關專業具有全日制碩士以上學位(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和10000名以上相關專業理工科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的重點產業緊缺人才。
第三條濟寧市重點產業包括:電子信息、能源化工、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紡織服裝、高端造紙、汽車、橡膠、食品、現代農業、節能環保、新能源、新材料、文化旅游、金融等產業領域。根據我市產業發展需要和新舊動能轉換要求適時調整支持產業領域。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開展“高精尖缺”人才需求調查,按年度編制發布《濟寧市“高精尖缺”引才目錄》。
第五條濟寧市重點產業緊缺人才是指我市企業引進的,所學專業或從事工作符合《濟寧市“高精尖缺”引才目錄》要求的下列人員:
(一)獲得國家承認的國外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和外籍人才;
(二)國內全日制博士、碩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三)具有創新創業業績的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濟寧市重點產業緊缺人才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由政府財政按照下列標準給予人才津貼: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人員,3年內給予每人每年3萬元人才津貼;
(二)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或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人員,3年內給予每人每年1.2萬元人才津貼;
(三)全日制本科生,2年內給予每人每年5000元人才津貼。
我市企業在發達地區或發達國家設立的研發機構全職聘用的人才,可參照執行。以上人才津貼政策自2016年8月11日起執行。
第七條濟寧市重點產業緊缺人才津貼申領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審查。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本轄區內企業的申報材料,對照當年度《濟寧市“高精尖缺”引才目錄》審查企業申報的人才信息,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準后,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門戶網站和申請人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二)政策兌現。公示無異議的,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標準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補助資金,由申報企業一周內發放到位。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資金發放情況進行全程監督,確保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三)申請補貼。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于每年10月底前將財政撥款證明、《享受重點產業緊缺人才引進優惠政策人員明細表》及《重點產業緊缺人才引進工作補貼資金申請表》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請市級財政補助資金。
(四)核撥補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各縣(市、區)政策兌現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情況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市財政次年在年度預算內按照50%的比例給予縣(市、區)補貼,其中對博士研究生和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人員給予全額補貼。
第八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編制項目績效目標,對扶持經費使用總體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安排年度預算和發放人才津貼的重要依據。對各縣(市、區)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全面監督,會同市財政局定期對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財政不予補貼:
(一)為不符合當年度《濟寧市“高精尖缺”引才目錄》要求的人員兌現補貼的;
(二)弄虛作假,企圖套取財政資金的;
(三)未按時間節點完成兌現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不予補貼行為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追回補貼資金并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一)未按規定管理、使用人才資金,存在套取、截留、擠占、挪用人才資金等其他財政違法行為的;
(二)對申報企業疏于管理,導致人才資金被套取、截留、擠占、挪用的;
(三)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十一條“濟寧市重點產業緊缺人才引進計劃”入選人員享受我市其他市級人才支持政策的,按照“從優、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第十二條濟寧市重點產業緊缺人才引進計劃入選人員在濟寧市域內不同縣(市、區)企業間流動的,符合條件的人才待遇由原就職企業、新入職企業所在縣(市、區)按服務月數分別兌現,兌現年限、金額連續計算;流出市外的,停止兌現,不得再次申請。
第十三條濟寧市重點產業緊缺人才引進計劃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本實施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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