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國經濟和社會快速發展新形勢的需要,滿足本市各級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對人才的需求,加快推進人才戰略的實施,營造更加優越的人才創業環境,根據國家人事制度改革有關>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進人才的對象是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所急需和緊缺的各類 人才,重點是引進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中高級人才。具體包括下列范圍內的人才: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國家高級專家(指國家杰出專業技術人員,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一、>層人員);
(三)省級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或某一學科技術領域內的帶頭人、海外留學歸國人員及優秀拔尖人才;
(四)具有碩士、博士學位或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人才;
(五)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復合型高級人才;
(六)本市高科技產業、主導產業、新興產業、重點工程等急需緊缺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畢業生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
(七)具有一技之長的能工巧匠或本市企事業單位急需的各類特殊人才。
第三條 市人事主管部門負責引進人才活動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市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稱人才流動業務機構)具體負責引進人才的日常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公安、教育、經貿等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人事主管部門,共同做好人才引進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包括個體私營企業、鄉鎮企業)等用人單位?h(市)區引進人才可自主進行,也可以委托市級人才交流業務機構進行。
第五條 引進人才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通過就業或調動的形式到本市工作;
(二)采取借調、兼職、停薪留職、辭職等形式到本市短期或長期工作;
(三)攜帶項目或資金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通過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業務、技術入股或承包、承租、領辦、創辦、聯辦各類企業等形式到本市工作。
第六條 凡涉及人才引進需辦手續的,由政府人事主管部門及人才流動業務機構牽頭建立以業務為宗旨的“一門式”業務受理處,各有關職能部門和用人單位按統一時間、地點,實行現場辦公。對符合規定辦理的事項,應當場辦結;對必須依照國家有關>策法規進行前置行政審批的事項,須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或者予以答復。碩士及其以上海外留學歸國人員和省外辭職高層次人才來焦工作,由用人單位直接到人事部門及人才流動業務機構辦理聘(錄)用手續。
第七條 引進國內有一定知名度專家、正高職稱專家、博士等高層次緊缺人才,其配偶的工作,由用人單位會同當地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負責落實;其成年子女的就業,由用人單位會同有關部門推薦適合的工作;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和入學,可在本市內優先選托擇校,并免收除正常學雜費以外的各類費用,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其他引進人才的戶口安置不受城市人口指標限制,根據個人意愿隨時可予落戶。應屆本科以上畢業生,均可先落戶,后落實就業單位。
第八條 引進人才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根據所任職務、職稱、專業水平、工作崗位及貢獻大小等情況與本人共同商定,其最初工資不得低于下列標準:
(一)本科畢業生每月1000元;
(二)碩士研究生每月3000元;
(三)博士研究生每月5000元;
(四)國內知名專家每月10000元。
用人單位可以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實行年薪制,年薪標準由用人單位和本人商定。
第九條 屬于急需緊缺的人才,已在原單位辭職,并聲明無合同糾紛,志愿來本市工作的,用人單位應與本人簽定聘用合同,由市人才流動業務機構給予恢復原有身份;在原單位被辭退或自動離職來本市工作的,行政關系可掛靠市人才流動業務機構,一年后經聘用單位考核并同意續聘的,給予辦理恢復原有身份,前后工齡連續計算;本人檔案轉不來的,市人才流動業務機構可根據有關證>重新為其建立相關人事檔案。
第十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引進對象范圍的人才落戶到本市,由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最低業務年限為三年的合同,經人事部門監證后,由市財政和用人單位各出資一半,給予一次性安家建房補助費。具體按以下標準執行: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一)、(二)項的每人50萬人民幣;符合第三項的每人20萬元人民幣;符合第四項的正高級職稱專家或博士學位研究生每人5萬元人民幣,副高級職稱專家或碩士研究生每人3萬元人民幣;雙學士學位的重點大學緊缺專業本科生每人1萬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 兩院院士和國內知名的高級專家在焦作工作期間,按區域由所業務單位的同級政府分別另行給予每人每月8000元和5000元人民幣的生活津貼,用人單位應當配備助手并安排工作專用車輛。
引進人才的重點對象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不受編制計劃限制,由人事部門按專業需求情況安排錄用。
第十二條 對于引進本辦法第二條 (一)、(二)、(三)項的人才,采取1人1議的辦法給予專項科研啟動經費。其他各類人才引進后的科研經費,可向有關部門申請立項和論證,并優先安排。對攜帶科技開發項目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創辦領辦高新技術領域的合資合作或者獨資項目的人才,經有關部門認定后,通過科技、技改項目等>道給予經費資助。
第十三條 引進的人才可以技術、項目、專利入股,并以其勞動、技術、資本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具體分配辦法和比例由受益單位和本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用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確(合同一式三份,本人、單位、人才流動業務機構各存一份)。
第十四條 引進的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間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的,應當按市人民政府有關文件規定予以獎勵。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特殊獎勵:
(一)在企業承擔重要科研項目的帶頭人,有重大突出研究成果并帶來明顯經濟效益的,由企業按優薪優酬的辦法予以鼓勵,其工資標準可高于本企業同類人員工資的2至5倍;
(二)有科研發明成果并用該技術使企業效益明顯增加的科技研究人員,除提高其工資標準外,可另在其主管的科研項目形成生產能力并達到規模效益后,按企業當年稅后利潤的5—10%一次性提成;
(三)屬于股份制企業的,其提成部分允許以股份方式對引進的人才予以獎勵;
(四)對業績突出的人才由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評定辦法授予榮>稱號、頒發獎章、證書和獎金,并可享受市級勞動模范待遇。
第十五條 鼓勵大中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爭取設立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國內外博士后進站工作。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兩年研究期內由市財政給予6萬元的研究經費資助。對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博士后,經辦理調入手續,可享受引進博士的安家補助等有關優惠>策。
第十六條 對短期到本市工作的人才,其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與引進的人才從優協商確定。其社會保險、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出國(境)審批等與本市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待遇。在原單位沒有醫療保險的,經辦理有關手續可享受正式調入人員的醫療待遇。對引進的高級專家,享受本市高級專家同等醫療保健待遇。
第十七條 政府支持用人單位引進急需緊缺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活動。對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并為人才發揮作用創造良好環境的用人單位或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人事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對人才引進開發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安排100萬元人民幣列入年度預算。該項資金主要用于人才引進、人才市場建設、人才資助、人才教育培訓、人才獎勵等。具體用于下列支出項目:
(一)到外省、市引進人才所需經費及邀請高層次人才到本市開展學術活動的費用;
(二)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安家費;
(三)國內知名專家的生活津貼;
(四)對引進人才中的重點對象在科技開發、技術成果轉化上給予一定的資助;
(五)獎勵重才愛才工作的用人單位和有突出貢獻的各類人才;
(六)對符合高層次緊缺人才引進條件的人員來本市實地考察及應聘人員的來往車船費用的報銷。
第十九條 引進人才的重點對象須由用人單位向市人事部門申報確認,并實行焦作市人才優惠證制度。企業引進的人才應到市人才流動業務機構辦理有關引進手續及《人才優惠證》,憑《人才優惠證》可享受乘坐市區公交汽車免費、子女落戶、入托、入學、就業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研究制定具體措施,認真落實本辦法。對不按照本辦法落實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市組織人事部門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引進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生活期間,如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屬于政治權利和工資福利待遇方面的,可向人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屬于經濟合同和技術業務合同等民事商務糾紛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合同約定向焦作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并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優惠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事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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