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第一條為積極引進優秀人才,滿足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對人才的需求,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本政策所稱優秀人才包括:
(一)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學院院士;社會科學領域內的知名專家學者;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級科技領域帶頭人;博士生導師;博士研究生。
(二)海外學成歸國人員。
(三)碩士研究生和具有學士學位的本科生。
(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
(五)省級以上學術技術帶頭人和享受省級以上政府特殊津貼專家人員。
(六)擁有專利、發明專項技術并屬國內外領先水平的人員。
(七)擁有項目,且項目符合我市產業發展需要的來商開辦企業人員。
(八)高科技產業、新興產業、支柱產業、重大項目、重大工程等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九)其他特殊專門人才等。
第三條商丘市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中省直和外地駐商單位、辦事機構等用人單位,均可按照本規定引進優秀人才。
第四條政府有關部門要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為引進優秀人才做好服務工作。經市級政府人事部門確認為優秀人才的應發放《商丘市引進優秀人才通知書》。優秀人才憑通知書可到人事、財政、公安、教育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優秀人才在商丘落戶的,其直系親屬可隨之落戶,有關部門不得收取入戶費用。配偶要求工作的,由用人單位妥善安排工作,未成年子女可選擇本市一所中小學就讀,學校不得收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引進的博士生導師,可直接進人黨政機關,符合條件的可安排的正縣(處)級領導職務。引進的博士研究生,可直接進入黨政機關,符合條件的可安排為副縣(處)級領導職務;進入企事業單位的,安排相應的技術管理、經營管理職務。引進的碩士研究生可直接進入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可安排為正科級職務;進入企業單位的,可安排為廠長助理、經理助理,引進急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可優先安排在有編制計劃的黨政機關工作,進入事業單位可適當增加編制計劃;到鄉鎮、企業工作的,取消見習期,直接發定級工資,表現突出的破格提拔重用。
第七條符合第二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優秀人才可聘為政府顧問;來商工作的,用人單位提供不低于200平方米的住房,并給予一定的安家補貼。兩院院士補貼30萬元,知名學者、學術技術帶頭人和博士生導師補貼20萬元,博士研究生補貼10萬元。
第八條引進的碩士研究生,用人單位要提供住房和適當的安家補助。
第九條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優秀人才,由用人單位提供必要的科研經費。兩院院士每年不少于30萬元,知名學者、學術技術帶頭人和博士生導師每年不少于20萬元,博士研究生每年不少于10萬元。
第十條引進的優秀人才到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實行協議工資,本著從優從厚的原則,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報酬。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要及時足額為優秀人才交納社會保險金。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確定一定比例的補充養老保險金作為獎勵,經費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二條優秀人才科研課題,可向市有關部門申請立項,并優先安排科研經費。對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以及創辦、領辦高新技術領域合資合作或獨資項目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由政府給予必要的經費資助。
第十三條引進的優秀人才,優先推薦參加高級職稱、享受國務院特最津貼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評選。
第十四條設立“引進優秀人才獎”,市委、市政府每年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引進優秀人才給予表彰和給予5—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五條優秀人才短期來商工作的,本人配偶和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人口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政府人事部門優先安排具有學士學位的本科以上商丘籍畢業生,用人單位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崗位吸納本科以上畢業生。
第十七條設立“商丘市人才資源開發基金”,用于優秀人才的引
進、培養和獎勵。
第十八條符合第二條的商丘市現有優秀人才同引進的優秀人才享有本政策的同等待遇。
第十九條本政策由商丘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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