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人才強省戰略,加大人才引進力度,暢通人才落戶渠道,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瓊府〔2015〕11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引進人才,是指適應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從省外引進的具有一定知識或技能的各類人才。
第三條本省新引進人才落戶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實施前的引進人才尚未辦理落戶的,可參照本辦法申請落戶。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制內引進(調入)人才落戶,按現行調動落戶政策執行。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年齡在55周歲以下的,可選擇在本省任一城鎮申請落戶:
(一)按本省有關規定認定的高層次人才;
(二)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才;
(四)上年度工資性收入達到30萬元以上,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5萬元以上的來本省就業人才。上述標準隨本省人均工資水平變化適時調整;
(五)擁有能夠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技術升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業以技術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萬元、占股不低于注冊資本10%的創新人才;
(六)在本省領辦、創辦企業,其產品符合本省12個重點產業支持方向,并為所在企業的主要創辦人,且個人實際出資不少于150萬元(不含技術入股)的創業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應屆畢業生。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年齡在40周歲以下,且在本省領辦、創辦企業或與本省各類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可選擇在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申請落戶:
(一)近3年內獲得各類省級以上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創新創業獎項的人才,獲得國家級職業技能競賽個人項目獎項(不含榮譽獎)及省級職業技能競賽個人一等獎以上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及以上技術職稱、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的人才。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縣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申請落戶:
(一)在引進市縣領辦、創辦科技型企業,對當地產業發展起到一定引領作用的創新創業人才;
(二)在引進市縣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年,且繼續與該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符合引進市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緊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七條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第(六)項的創新、創業人才由市縣行業主管部門受理、初審,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圍繞我省重點發展產業,根據各自領域發展需要,制定認定實施細則,組織實施本行業創新創業人才的認定工作。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人才由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確認。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需要,編制并公告本市縣創新創業和緊缺急需、特殊才能人才需求目錄及具體條件。需求目錄和具體條件,可根據發展需要適時調整,并及時公告。
第八條引進人才落戶,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
第九條引進人才根據條件要求,分別持下列證明資料向擬落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提出落戶申請: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人才:高層次人才認定的證明資料;
(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規定條件的人才:學歷證書或技術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
(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條件的人才:上年度工資性收入證明資料及繳納個人所得稅憑證;
(四)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條件的人才: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書;
(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人才:創新創業、職業技能競賽獲獎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或勞動合同文本;
(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人才: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或勞動合同文本;
(七)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人才:市縣人民政府的確認意見書。
第十條人才落戶登記由擬落戶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分局)按以下三種情況辦理:
(一)落戶地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在實際居住地辦理戶口登記;
(二)落戶地無合法穩定住所但工作單位設立集體戶的,在單位集體戶落戶;
(三)落戶地無合法穩定住所且無單位或單位未設立集體戶的,在公安機關設立的社區集體戶落戶;檔案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人事代理的,也可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設立的集體戶落戶。
第十一條以上各條所涉及年齡、勞動合同期限、工資性收入等條件計算的基準日為申請落戶之日。
第十二條申請落戶時偽造或提供虛假證明資料,一經審查發現,責任方為用人單位的,將用人單位列入本省不誠信企業黑名單;責任方為擬引進人才的,對該個人不予辦理落戶,已辦理落戶的,將戶口退回原戶口遷出地。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各有關部門應完善人才落戶工作機制,簡化優化辦理程序,開通人才落戶綠色通道,為人才落戶提供高效便捷服務,不得增設額外條件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誤引進人才辦理落戶。
第十四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要加強對人才落戶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各市縣政府、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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