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一、高層次人才,指與我市相關單位簽訂3年(含)以上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在相應領域具有較高造詣和較突出成果,能引領和帶動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人才分類以《桂林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為準。
急需緊缺人才納入本辦法所述高層次人才范疇,指無法對應《桂林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但確為用人單位所需,在關鍵崗位、重要職位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經市委人才辦協調相關部門組織高層次人才評價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人才。
二、急需緊缺人才不受學歷、職稱、人才稱謂限制,由引進主體根據其價值和貢獻,相應選擇《桂林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第一至第六類人才類別申報。
三、《桂林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適用于中區直企業,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以及本辦法第四條所列適用區域所屬企業。其中,第一至第三類人才適用于中區直事業單位。
四、本辦法所稱引進人才,指原在桂林市外學習或工作的人才(含駐桂林高校、醫院、科研院所),以全職和柔性兩種方式引進到我市工作。其中,柔性方式引進以產業和項目為紐帶,采取多種形式在我市短期或不定期服務的,須以勞動合同(服務協議)明確服務時間、服務事項、績效約定等內容。
五、引進獎勵
(一)人才津貼
1.全職引進至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高層次人才按4:3:3比例分3年發放人才津貼。
(1)第一類人才200萬元/人;
(2)第二類人才60萬元/人;
(3)第三類人才30萬元/人;
(4)第四類人才20萬元/人;
(5)第五類人才8萬元/人;
(6)第六類人才4萬元/人。
2.對采取柔性方式引進到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第一至第四類人才,每年按用人單位實際支付年薪的30%給予補貼。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
(二)購房補貼
對全職引進至企事業單位的人才,在本辦法第四條所列適用區域內購買首套商品房的,給予購房補貼。
1.第一類人才200萬元/人;
2.第二類人才80萬元/人;
3.第三類人才60萬元/人;
4.第四類人才40萬元/人;
5.第五類人才30萬元/人;
6.第六類人才15萬元/人。
購房補貼在簽訂有效購房合同并經房產登記主管部門備案、繳納契稅后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發放。購房補貼只享受1次。
(三)租賃補貼
鼓勵自行租賃住房,對全職引進至機關、企事業單位且未在我市購買家庭住房的人才按以下標準予以租賃補貼,補貼年限不超過3年。
1.第一類人才5000元/人·月;
2.第二類人才4000元/人·月;
3.第三類人才3000元/人·月;
4.第四類人才2000元/人·月;
5.第五類人才1000元/人·月;
6.第六類人才500元/人·月。
(四)個稅獎勵
對全職引進至企業(含中區直企業)的人才,其繳納的年個人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由受益財政予以全額獎勵,獎勵年限不超過3年。
對全職引進至中區直事業單位、市屬事業單位的第一至第六類人才,其繳納的年個人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由受益財政按留存部分的50%予以獎勵,獎勵年限不超過3年。
(五)人才公寓
全職引進至機關、企事業單位且在我市無購房、未曾享受租賃補貼并服從人才公寓管理規章制度的第一至第六類人才,可申請入住人才公寓過渡,免租金1年(其中,入住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參照人才公寓管理規章制度進行減免)。人才公寓管理規章制度另行制定。
柔性引進至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第一至第六類人才,免租時間與其在桂林工作時間一致。
(六)“伯樂獎”
1.設立引才舉薦“伯樂獎”。對促成全職引進人才的企業、民營人才中介機構、個人(我市已認定的高層次人才)予以獎勵,每引進1人按以下標準獎勵。
(1)第一類人才50萬元;
(2)第二類人才25萬元;
(3)第三類人才10萬元;
(4)第四類人才5萬元;
(5)第五類人才2萬元;
(6)第六類人才1萬元。
2.對促成柔性引進第一至第四類人才的企業、民營人才中介機構、個人(我市已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按全職引進獎勵標準的50%予以獎勵。
3.對同一引進對象,“伯樂獎”只獎勵1次,且企業、民營人才中介機構、個人(我市已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只獎勵一方。
本獎項均分2次發放,促成全職引進的,第一年發放50%,第三年發放50%;促成柔性引進的,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發放50%,服務期滿且完成績效約定發放50%。
(七)高層次人才團隊獎
鼓勵引進高層次人才團隊到我市創新創業。對全職引進對象作為第一負責人,且以企業或市直事業單位為牽頭單位,承擔國家、自治區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的,給予該項目團隊的核心成員一次性獎勵。
1.第一類人才團隊核心成員50萬元;
2.第二類人才團隊核心成員40萬元;
3.第三類人才團隊核心成員30萬元;
4.第四類人才團隊核心成員20萬元。
團隊核心成員不得少于3人。本獎項分配比例由核心成員自行決定,且在團隊落地后的前兩年各發放50%。
(八)勝地友誼獎
開展勝地友誼獎評選活動,對非桂林籍的重點人才進行評選并頒發勝地友誼獎,向獲評的重點人才頒發榮譽市民證件。評選辦法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六、本章規定的各項津貼、補貼、獎勵所需資金,分別從各級相應的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1.企業引進的第一至第四類人才,由市本級和企業注冊地所屬城區(含本辦法第四條所列適用區域所屬縣區)各承擔40%,所在企業承擔20%;
2.企業引進的第五至第六類人才,由市本級和企業注冊地所屬城區(含本辦法第四條所列適用區域所屬縣區)各承擔50%;
3.機關、事業單位引進的人才,由對應財政全額承擔;
4.中區直事業單位引進的第一至第三類人才,由市本級按標準的40%發放。
七、服務措施
(一)就醫服務
開通綠色服務通道,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持“桂林市高層次人才服務綠卡”優先安排就醫服務。
(二)就學服務
引進對象的子女入園(公辦幼兒園,下同)、入學(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下同)不額外收取任何費用。第一至第三類人才子女入園、入學的,可不受區域限制,按家長意愿選擇公辦學校就讀;第四至第六類人才子女入園、入學的,在人才引進主體所屬城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高鐵經濟產業園所屬縣區)內按家長意愿選擇公辦學校就讀。若引進對象居住地與引進主體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兩地所屬城區協調解決。引進對象子女屬高中階段的,可安排至與原就讀學校同等級的學校就讀,由市、城區教育部門負責解決。引進對象子女選擇民辦學校就讀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解決。
(三)就業服務
1.第一至第四類人才的隨遷配偶,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其原有身份統籌協調安排;對沒有工作的隨遷配偶,通過市場方式重點推薦就業,妥善解決兩地分居問題。
2.市直事業單位全職引進的第一至第四類人才,使用編制時根據市直事業單位整體編制空缺情況,由市委編辦報市委編委按簡易程序辦理,直接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對公辦科研院所、公立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經市級人才主管部門認定,可在原核定崗位外設置特設崗位,專項用于引進高層次人才;對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薪酬分配形式的,相應增加用人單位績效工資指標。
(四)其他服務
1.經認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海外人才(含高層次人才、青年人才)需要落戶桂林的,可直接為其辦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落戶手續。
2.經認定的外籍人才在我市就業創業的,可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和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申請工作類居留和工作許可。
(1)居留和出入境便利。引進的外籍人才符合辦理R字(人才)簽證條件的,公安部門按照規定為其換發入境有效期不超過5年、停留期不超過180天的R字(人才)簽證。符合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條件的,公安部門積極為其本人及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公安部申辦《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2)工作許可。持非工作簽證入境或從市外引進到我市工作的外籍人才,經用人單位確認引進,根據需要可在我市申辦《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
3.未落戶我市的引進對象及其直系親屬在公共服務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五)“一站式”服務
實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條龍服務”,設立市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平臺,配備人才服務專員,為各類人才提供政策咨詢、項目申報、業務辦理等集成服務。向已認定的高層次人才發放“桂林市高層次人才服務綠卡”,憑卡可對應享受有關項目的優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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