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建立科學、規范、符合北海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人才評價體系,根據《中共北海市委員會 北海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實施北海領航人才計劃大力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北發〔2015〕8 號)和《關于印發<北海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引進急需緊缺人才“綠色通道”實施辦法>的通知》(北組通〔2015〕75 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層次人才主要指國內外頂尖型人才、領軍型創新創業人才、創新創業青年人才、重點產業緊缺人才以及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急需緊缺人才。
第三條 北海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認定應堅持如下原則:
(一)圍繞中心、服務發展。
(二)公開、公平、公正。
(三)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并重。
(四)業內認可、社會公認。
第四條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引進高層次人才認定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宏觀管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編制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及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認定范圍和條件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不受國籍、戶籍和身份限制。
第六條 可申請認定為我市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范圍:
(一)《關于實施北海領航人才計劃大力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中界定的“頂尖型人才”“領軍型人才”和創新創業青年人才。
(二)《關于實施北海領航人才計劃大力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中界定的“重點產業緊缺人才”(含高技能人才)。
(三)新引進的、滿足我市黨政機關工作需要和重點領域事業單位發展的各類急需緊缺的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
(四)國內其他地級以上城市近 5 年已經認定、對應北海認定標準中相應層次的人才;或雖未經認定但已具備北海認定標準中相應層次的人才。
第七條 要最終認定為北海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除符合認定標準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熱愛中國,有意長期在北海工作或置業。
(三)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失信記錄。
(四)近年來在行業或工作崗位(含研究領域)上取得突出業績和成果,目前所從事的主要工作(含課題研究)與本人專業專長密切相關。
第三章 認定標準編制與發布
第八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的編制和發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對我市產業發展和各行業、各領域人才需求狀況進行全面調查,在此基礎上制定人才認定標準編制工作計劃。
(二)各產業、行業主管部門按計劃要求協調起草本行業、本產業高層次人才認定行業標準,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形成通用標準(草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后,召開有行業產業代表、行業協會專家、相關主管部門業務骨干參加的專家論證會,進行專題研究論證,并最終形成較為完善的通用標準(送審稿)。
(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通用標準呈報給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后,公開發布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認定標準實行動態發布,可結合形勢變化適時作出調整。每次調整,均須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初審,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受理引進高層次人才的認定申報。高層次人才認定申報常年受理,受理窗口為“北海市引進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窗口”。
第十一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按下列程序執行:
(一)申請。由個人或意向服務單位向北海市引進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窗口提交認定申請,填寫《北海市高層次人才認定申報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受理。北海市引進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窗口受理申請后,轉由申報人意向服務單位的行業、產業主管部門對申報人各項條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其申報表中加具推薦意見并加蓋公章后,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報送到“一站式”服務窗口,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定。申報人意向服務單位無主管部門的,由意向服務單位直接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審定。
(三)核準及公示。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符合認定條件的人選,在“北海領航人才管理服務網”、“北海大學高考網”等網站及申報人意向服務的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
(四)發證。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人才層次,并頒發北海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證書。
(五)入庫。經認定的人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列入北海市高層次人才庫(建庫時設立失信人員子欄目),并進行動態服務管理。
第十二條 重點產業、行業人才的認定審核與申報:
1.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重點產業高級經營管理人才的審核與申報;
2.市旅游發展委員會負責旅游產業急需緊缺人才的審核與申報;
3.市教育局負責教育領域高層次人才的審核與申報(市屬院校高層次人才的審核與申報工作由人才所在院校負責);
4.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衛生領域高層次人才的審核與申報;
5.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分別負責文化領域高層次人才的審核與申報;
6.農林水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各自領域高層次人才的審核與申報。
第五章 認定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 經過認定的各類高層次人才,享受相應物質待遇及其他有關配套政策,并視情推薦進入有關培養、資助或扶持計劃。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整出高層次人才庫管理名單,轉列入聯系名單,不再享受相關物質待遇和其他配套政策:
(一)調離北海者。
(二)隨著形勢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所列引進高層次人才認定條件的。
(三)用人單位及主管部門認為不再符合高層次人才服務范圍、并以正式文函的形式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的。
(四)不再為我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提供服務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取消資格、收回證書并按有關規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質待遇:
(一)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高層次人才資格的。
(三)在資格認定有限期內,因違法亂紀受司法、紀檢、監察部門審查,并受到刑事處罰或免于刑事處罰以及影響正常工作的其他處罰及處分的。
(四)服務期間違反相關規定出國或出境逾期不歸的。因前款第(一)(二)(四)項情形被取消資格的,列入北海市失信人才名單,以后不再受理其人才認定申請。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具體認定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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