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管理范圍
一、中心城區范圍為章貢區、贛州經開區、南康區、贛縣區、贛州蓉江新區(以下簡稱“五區”)。五區根據城市管理需要,可以在各自轄區內劃定限制犬只飼養及進入的區域,劃定的限制區域應當提前30天公布。
飼養犬標準
二、本通告所稱飼養人,是指飼養犬只的單位或者個人,單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三、限制區域的飼養人可以飼養小型犬,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在限制區域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應當將犬只遷出限制區域。
因軍事、警務、科研、公益、演藝、商用等特殊需要養犬,不在本通告范疇。
四、犬只飼養人應當依法、文明飼養犬只,不虐待和遺棄犬只,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規定
五、犬只飼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攜犬只進入機關、學校、醫療衛生機構、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大型商場、游樂場、候車(船、機)室、公共健身場所,以及設有犬類禁入標志的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
2
不得攜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汽車駕駛人和同車乘車人同意。
3
攜犬只出戶時,應當對犬只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不得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
4
攜犬只出戶時,應當攜帶清污工具,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
5
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6
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殘疾人攜帶導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相關部門職責
六、犬只管理相關部門職責:
1
五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養犬管理的牽頭部門,并落實必要的人員、經費、場所、裝備設施等工作保障。牽頭部門負責犬只登記、養犬證發放工作。
2
公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因養犬引發的治安糾紛調解、治安案件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偵査及捕捉狂犬等工作。
3
城管部門負責查處養犬破壞公共場所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4
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類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監測等監管工作,做好犬只集中飼養和無害化處理等場所以及犬診療機構的審查許可工作。指導、督促審査合格的動物診療機構做好犬類狂犬病的疫苗免疫工作,并發放犬類免疫證。
5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預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的監測,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傷處置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管理。
6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涉犬只經營活動市場準入等監督管理工作。
7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基層組織以及志愿者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8
流浪犬或無人牽領的犬只,視為無主犬只,由五區政府(管委會)明確的養犬管理牽頭部門負責捕捉,并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收容和無害化處理。
9
各部門接到投訴、報案、舉報或者控告后應當予以受理,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具有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違反本通告第五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理部門給予教育、勸阻,責令整改;有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大市民應積極抵制不文明養犬行為,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和舉報。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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