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提升犬類管理方法,避免狂犬病毒產生,確保老百姓人身安全和公共秩序穩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融合省內具體,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 縣之上大城市(包含縣鎮、相同)城區、近郊區、新起工業園區、風景區、海港、飛機場周邊,禁止養犬,但相關企業是因為警備、科學研究、警察工作中必須養犬及其住戶喂養寵物狗的以外。
寵物狗的范疇由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會與省畜牧獸醫單位明確后,向社會發展發布。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能夠 對主管機關內的特殊地域劃分范疇嚴禁養犬,并能夠 將別的非嚴禁養犬地區劃分為關鍵工業園區和一般工業園區。
禁止在關鍵路面、城市廣場和別的公共場合遛犬。關鍵路面名冊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明確后,向社會發展發布。
市、縣(區)人民政府能夠 在重特大國家法定假日或是舉行重特大主題活動期內劃分范疇嚴禁遛犬。
第四條 住戶喂養寵物狗的,務必合乎以下標準:
(一) 有當地、縣(區)居民戶口;
(二) 每戶定居;
(三) 有徹底民事行為能力工作能力。
第五條 本方法第二條第一款要求范疇內的相關企業必須養犬、住戶必須喂養寵物狗的,理應向所在城市的市、縣(區)公安部門提交申請;在其中,住戶在提交申請前,理應先征求社區居委會的愿意。市、縣(區)公安部門理應自接到申請辦理生效日20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決定。對滿足條件的,發送給《犬類準養證》,每犬一證;對不滿足條件的,未予準許,并表明原因。
第六條 凡養犬的企業或本人,應攜所養犬到本地畜牧獸醫單位注入獸用狂犬疫苗,按照規定開展備案、交費、掛牌上市,領到《家犬免疫證》和“家犬免疫牌”。
第七條 《犬類準養證》、《家犬免疫證》和“家犬免疫牌”由省相關部門統一制訂。所頒證、牌不可借于、冒充、修改、仿冒和交易。
江西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江西省城市養犬管理條例-文明養犬插圖
第八條 凡批準養犬的企業或本人所買犬類,如無《家犬免疫證》、“家犬免疫牌”的,應一律飼養或拴養,并應限一定限期立即向本地畜牧獸醫單位申請辦理檢疫證,注入預苗。
第九條 凡未掛“家犬免疫牌”的犬,一律視作野犬,大城市由公安機關承擔捕獵,鄉村由鄉、鎮人民政府機構能量(或特定工作人員)捕獵。畜牧獸醫、環境衛生等單位應緊密配合捕獵狂犬、野犬,狂犬遺體務必焚燒處理或掩埋,禁止售賣或服用。
第十條 凡帶上犬的各種各樣馬戲團表演,到本地表演以前,需向縣 (市、區)級公安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提供《犬類準養證》等,經準予后,即可表演。不然,公安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嚴禁其在當地表演。
第十一條 批準養犬的企業和本人,務必遵循以下要求:
(一)每一年四月末之前,向發證機構交納服務費。在其中,關鍵工業園區每只犬第一年為五百元,之后每本年度為300元;一般管理方法區域內的收費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據具體情況明確;鄉村地域養犬免交服務費。對視障養導盲犬和身體重殘人養扶持犬,及其相關企業養警察用犬、科學研究用犬的,免交服務費。對養絕育手術犬的或是日常生活艱難的鰥寡老年人養犬的,遞減扣除服務費。犬主理應每一年攜犬到本地畜牧獸醫站按特定的時間、地址由寵物醫生工作人員給犬注入預苗,申請辦理免疫辦理手續,并在頭頸掛上“家犬免疫牌”。犬的免疫注射費由畜牧獸醫站按省價錢、行政機關的相關要求扣除。養犬交納的服務費所有上繳國庫,列入部門預算管理方法。養犬管理方面所需經費預算列入相關部門的部門預算。
(二) 犬咬到牲畜和浪費農作物等物,犬主理應作必需的賠付;犬若致傷,理應立即匯報本地公安機關或是鄉、鎮人民政府,犬主務必擔負被咬者的所有醫療費用和誤工費損害等。
(三)妥當存放《犬類準養證》、《家犬免疫證》和“家犬免疫牌”,以便公安機關、畜牧獸醫、衛生行政部門和犬類技術人員查驗。若有毀壞或遺失,需向原發證機構書面形式投訴緣故,申請辦理換領和發放,并繳納所要求的服務費和免疫注射費。
(四)犬如身亡、屠宰出售或贈予后,應立即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辦理銷戶或產權過戶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 出口外貿、供應、商業服務等單位,只準回收、屠宰、售賣擁有《家犬免疫證》和“家犬免疫牌”的犬只和犬皮。
第十三條 對企業和本人沒證養的犬,公安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可勒令期限屠宰或強制性捕獵,對企業懲處一千元下列處罰,對本人懲處200元下列處罰,并勒令補交服務費。
因違背本方法導致嚴重危害,讓人傷殘至死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處罰。
第十四條 產生狂犬病毒肺炎疫情的地域,縣之上人民政府有權利對本地域全部養犬采用緊急滅犬對策。
第十五條 對違背本方法的養犬戶,城區由公安機關承擔解決,畜牧獸醫、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監管的義務;鄉村由鄉、鎮人民政府承擔解決。公安機關、畜牧獸醫、衛生行政部門應各盡其責,各司其職,互相配合,每一年應協同機構查驗本方法實行和落實情況,并向平級人民政府匯報。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對犬類管理方法另有要求的,從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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