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粵國土資(建)字〔2016〕26號文件批準我市市區度第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經省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潮州市市區度第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楓溪區池湖經濟聯合社。
三、征收土地面積:0.6694公頃。
四、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地類 名稱 | 面積(公頃) | 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標準 | 青苗補償費標準 | ||
萬元/公斤 | 小計(萬元 | 萬元/公斤 | 小計(萬元 | ||
水田 | 0.4240 | 140.8994 | 59.7413 | 18.00 | 7.6320 |
其他建設用地 | 0.1581 | 140.8994 | 22.2762 | 18.00 | 2.8458 |
其他建設用地 | 0.0873 | 留用地不補償 | |||
合計 | 0.6694 | 82.0175 | 10.4778 |
六、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辦法:在征地時給予一次性補助,由楓溪區池湖經濟聯合社自行安置。
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該批次用地征地后有115人屬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103.5萬元已經存入“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
七、被征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潮州市國土資源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村 | 登記時間 | 登記地點 | 復核時間 |
楓溪區池 湖經濟聯 合社 | 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30日 | 潮州市 國土資源局 | 3月31日至4月9日 |
八、凡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現場調查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九、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將視為放棄其應有權益。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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