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新一期政府公告獲悉,深圳市政府已正式印發《關于征地安置補償和土地置換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并要求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遵照執行。
《規定》強調“以貨幣補償為主,以土地安置和土地置換為輔,以等價值補償”為基本原則。根據這些原則,規定嚴格限定了土地安置、土地置換的情形,強化了土地安置、土地置換與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成區的建設及城市更新等問題的依法統籌處理。
具體而言,《規定》對貨幣補償的適用情形進行了分類處理,即針對土地安置無法落實的情形,規定原則上采取貨幣的方式進行補償。按照本試行規定對繼受單位進行的征地補償,所征土地用于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參照繼受單位所在區域的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的50%進行修正。
對于收地補償問題,《規定》提出,補償金額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但對于非商品性質的土地,補償金額應按《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扣減相應的地價。
土地置換方面也有鼓勵政策,盡管土地置換應當遵循等價值置換的原則,但置換后的用地功能可以與置換前的用地功能不一致。由于規劃原因無法選定價值相當的地塊進行置換,必須選擇價值較大的地塊進行置換的,所選地塊的價值不得超出擬置換土地價值的10%。超出等價值部分的土地應當按照市場評估價繳納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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