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征地補償規定
汕頭市人大常委會
(1997年5月27日廣東省汕頭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1997年5月29日公布施行)
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征地管理,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需要,促進特區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要征用特區范圍內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的,按本規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第三條特區的集體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征用。
市國土房產部門是土地征用及補償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征用集體土地。
被征地單位(包括原用地單位,下同)和個人,應當服從國家建設和特區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不得阻礙征地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四條特區的土地按距離市中心的遠近和不同的開發條件,劃分為三個類區:
(一)一類地區:西港河以東,金鳳路以南,汕樟路以東,鐵路線以西,汕頭港北岸線以北的地域;
(二)二類地區:金鳳路以北,汕樟路以西,新津河以西,特區北界線以南,■(魚+它)浦舊鎮區規劃范圍以東(含四千畝片)的一類地區以外的地域,和達濠區濠江以東,汕頭港南岸線以南的地域;
(三)三類地區:特區范圍內除一、二類地區以外的地域。
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和客觀條件的變化,特區土地類區的范圍需要調整時,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和公布,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條征用特區的集體土地,市國土房產部門應向被征地單位支付下列征地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一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每畝最高標準:耕地(包括水田、菜地、旱園、魚塘,下同)為3.17萬元;其他土地為2.53萬元;二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每畝最高標準:耕地為2.53萬元,其他土地為2.28萬元;三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每畝最高標準:耕
地為2.28萬元,其他土地為2萬元。
(二)青苗補償費。屬短期作物的,按一造產值補償,稻田每畝補償費為0.15萬元,蔬菜每畝補償費為0.2萬元,養殖魚池每畝補償費粗養為0.2萬元、精養為0.3萬元;屬多年生作物,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的長短,給予合理補償,其中:果樹每畝補償費為0.2?0.
6萬元,人工林地每畝補償費為0.1萬元;鹽田每畝補償費為0.3萬元。
凡屬非人工林地以及被征地單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地,或市國土房產部門下發《征地通知書》后突擊搶種的作物,一律不予補償。
(三)附著物補償費。征用土地需拆除單位、個人房屋及其附著物的,參照特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對其他附著物的補償,由市國土房產部門和被征地單位(以下簡稱征地雙方)協商解決。
市國土房產部門下達《征地通知書》后突擊搶建的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四)勞力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勞力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被征用的耕地面積除以被征地單位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面積計算,但征用每畝耕地安置的農業人口最多不超過4人。勞力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一類地區每人最高為1
.27萬元;二類地區每人最高為1.14萬元;三類地區每人最高為1萬元。
征用宅基地和未計稅的土地的,不付給勞力安置補助費。廣東稅務局官網登錄入口: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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