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項必須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有何要求?日前,新修訂版的《惠州市社會公示制度》獲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與2008年版相比,此次新增了4項公示內容,征地補償和安置的方式與標準、財政專項扶持資金安排項目計劃等被列入必須公示的范圍。而在公示期方面也有所調整,從原來統一的“7個工作日”,按實際情況修改為“不少于5個工作日”。該制度進一步完善后將于近期發布。
擴大范圍公眾活動場所規劃選址要公示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惠州市社會公示制度》自2008年9月起印發實施,至今已超過6年,上級相關規定以及實際情況發生了不少變化,因此要進行重新修訂。
該負責人說,修訂的公示對公示內容進行了補充,一方面拓展了需要公示的城鄉發展規劃范圍,即由“本地區城鄉發展規劃”修訂為“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重要專項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重要區域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同時,新修訂的公示制度還增加了4項作為必須公示的內容,包括“財政專項扶持資金安排項目計劃”,“征地拆遷及征收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重要公共設施、公眾活動場所規劃選址或者搬遷”,“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規范時限5個工作日是下限
市發改局相關負責人說,舊的公示制度對公示期規定為“公示期限為自公示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那么公示時間為何要這樣調整?
該負責人解釋說,由于不同的事項公示期不盡相同,而且上級的相關規定也有一些變化。如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城鄉規劃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據介紹,為了不與其他規定相沖突,市發改局綜合考慮后結合實際,將公示期修訂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這也使公示時限從原來的不同事項都相同,改成視具體事項而定。
明確問責公示不規范將追責單位和個人
新的公示制度明確,政府及其部門要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及時收集群眾的主要意見和建議,公示中收集的信息,應如實、全面、及時形成公示報告。
那么,公示報告應包括哪些內容呢?該制度提出,公示報告應當包括公示的基本情況;收集的主要意見、建議及理由;對主要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對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如決策中未采納的,應說明理由,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對于如何問責,該制度規定,凡應公示而沒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規范的,或者因政務公開工作不力而出現違法違紀問題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監察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重大影響和不良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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