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那么浙江失業保險領取標準有哪些規定,浙江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有哪些呢?本文為你介紹關于浙江失業保險的相關信息。
浙江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職工繳納失業保險一年以上;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a、勞動合同終止;
b、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c、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d、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f、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
浙江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1、用人單位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失業職工享受待遇,并將失業人員名單、檔案等資料,在7日內上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人員解除勞動關系后在60日內到經辦機構申請失業保險金。
3、經辦機構需在街道失業人員保險金申請7日內,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確認以后次月開始發放失業保險金,同時提供其他保險待遇。
浙江失業保險金領取材料
1、終止或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的文件(原件);
2、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復印件;
3、檔案托管證明;
4、檔案托管機構行政介紹信;
5、檔案托管機構經辦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明;
6、托管人員的戶口簿復印件。
浙江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限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領取1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6、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浙江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782元;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09元;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36元;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63元;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1元;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782元發放。
7、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由588元調整到6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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