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那么山東失業保險領取標準有哪些規定,山東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有哪些呢?本文為你介紹關于山東失業保險的相關信息。
一、山東省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近日聯合下發通知,決定自7月1日起調整各市失業保險金標準。
據悉,山東省自2007年至已連續9次提高了失業保險金標準。今年,在綜合當前山東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基礎上,主要考慮物價上漲、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再次較大幅度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這次調整后,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平均達到每人每月900元,每人每月比原標準平均增加50元。
結合各市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山東省失業保險金標準檔次確定為3個,分別為每人每月950元、900元和850元。其中,濟南、青島、淄博、東營、煙臺、濰坊、威海執行每月950元標準;棗莊、濟寧、泰安、日照、萊蕪、臨沂執行每月900元標準;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執行每月850元標準。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從7月1日起執行。
二、山東省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根據《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3)己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因參保繳費時間不足一年,自愿辭職、沒有求職要求或不進行失業登記以及自謀職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等原因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該失業人員原有繳費時間應當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業并再次參保后,將其前后繳費時間合并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所以您可以去辦理失業登記,填寫求職要求,按規定領取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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